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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 2004-03-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基港人一字第093000519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基港人一字第093000519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船舶管理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所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所设维护课、调度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港勤队、系缆队、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4条 维护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岁修与资本支出计画之拟订与执行事项。

二、船舶增添汰换计画之拟订与执行事项。

三、无线通讯设备与浮筒浮标之维修事项。

四、船舶规范之提供及各项检丈、登记、注册之申请事项。

五、船舶定期保养检查及维修工程之执行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调度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勤船舶之调度作业事项。

二、与引水人配合作业之连系协调等事项。

三、港动作业资料的信息作业及工作通知单之产制事项。

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厘订职业灾害防止计画、紧急应变计画,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事项。

二、规划、督导各部门办理劳工安全卫生稽核及管理事项。

三、规划、督导安全卫生设施之检点与检查事项。

四、规划、督导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及危害通识及作业环境测定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健康检查及管理事项。

六、督导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死亡等职业灾害之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事项。

七、实施安全卫生绩效管理评估,并提供劳工安全卫生咨询服务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港勤队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勤船员管理考核、人力运用、调派与训练事项。

二、港勤船舶保养之督导事项。

三、船舶工作报表、运转及使用率等统计事项。

四、船舶防台计画之拟定与执行事项。

五、消防、水下打捞作业之督导、水面浮筒安置与保养事项。

六、港区定期与临时需要之演习执行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系缆队掌理下列事项:

一、船舶靠泊船席位置、带解缆作业、连系协调、信息处理与作业计费事项。

二、船舶带解缆作业、给水作业承揽商之管理、查核、监督、设备改善事项之执行事项。

三、缆工管理、调派暨承揽商等劳工安全卫生职业灾害等管理事项。

四、船席改善事项建议,港务设施机具遇海事事件损害之通报、签证与协助索赔等事项。

五、缆船、缆事、无线电通讯设备、物料等之增添、保养、改善、管理等执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画、工作考成、为民服务、人民陈情案件、出国报告、动员业务事项。

二、各种会报汇办、首长演示文稿制作及施政理念宣达事项。

三、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理、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书保密事项。四、新闻转核、参访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五、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六、办公厅舍修缮、维护及使用管理事项。

七、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八、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九、不属于其它各课、队、室掌理事项。

十、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扬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体育康乐活动有关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执行及保留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业务监办事项。

五、补助款申拨、保留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会计簿籍编制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年度决算编制事项。

九、料帐处理事项。

十、现金及预算执行查核事项。

十一、统计业务事项。

十二、主计机构组织、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政风兴革建议项。

三、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五、危害及破坏事件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九、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列及推动执行事项。

十、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主任综理所务,并指挥监所属员工;副主任襄理所务。

第14条 课、队、室主管承主任、副主任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5条 所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报,由主任主持,副主任、个、队、室主管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6条 所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主任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17条 本所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所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所拟订,报请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核定之。

第18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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