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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 2004-03-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基港人一字第0930005195号

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基港人一字第093000519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栈埠管理处(以下简称本处)组织条例第十四条订定之。

第2条 本处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处设仓储课、搬运课、机工课、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各等通栈(仓库)、壳食、货柜储运场、机具所及旅客服务所、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及政风室。

第4条 仓储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仓栈运用及规划事项。

二、进出口货物进仓申请案件及舱单数据处理事项。

三、存仓货物损害赔偿及逾期货物处理事项。

四、货栈登记证之申请、变更、撤销、换照及相关海关业务事项。

五、仓栈设施报废、维修执行事项。

六、有关本处消防、防台、防灾及动员业务事项。

七、港区铁路平交道看栅事项。

八、码头仓栈、办公处所等出(退)租案件处理事项。

九、仓栈设施遭受损坏案件处理事项。

十、仓位准备分配,参与船席调配与栈端口作业相关协调事项。

十一、进出口整装货柜查验业务及相关证照之申请、变更、换照事项。

十二、港区交通管理执行事项。

十三、食储业务资料统计事项。

十四、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搬运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装卸作业规划、督导、协调及建议事项。

二、装卸作业事故处理事项。

三、港区危险品装卸作业管理事项。

四、货物装卸量统计及效率分析事项。

五、装卸作业重大违规案件处理事项。

六、装卸计费报表之督导管理事项。

七、公民营拖驳船业管理事项。

八、货柜装卸机具操作训练之推动及建议事项。

九、船舶货物装卸承揽业之作业督导及协调连系事项。

十、国内航线货物商港服务费案件之协调处理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机工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工具管理维修业务之规划与督导事项。

二、机具整修购置之审查与管考事项。

三、机具维修保养追踪管制及协助处理事项。

四、材料采购招(发)标及施工预算、决算、审核、竣验等事项。

五、危险性机具定期申请检验之督导与协调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厘订职业灾害防止计画、紧急应变计画、并指导有关部门实施事项。

二、规划、督导各部门劳工安全卫生稽核及管理事项。

三、规划、督导安全卫生设施之检点与检查事项。

四、规划、督导有关人员实施巡视、定期检查、重点检查、危害通识及作业环境测定事项。

五、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健康及管理事项。

六、督导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死亡等职业灾害之调查处理及统计分析事项。

七、实施安全卫生绩效管理评估,并提供劳工安全卫生咨询服务事项。

八、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各通栈(仓库)掌理下列事项:

一、库区设施维护及管理事项。

二、库区各项作业申请书窗体查核、签证及结报事项。

三、装卸作业督导及政令宣导事项。

四、装卸作业劳工安全卫生业务督导事项。

五、装卸作业违规案件处理事项。

六、现场意外及偶发事件处理事项。

七、存仓货物(含废弃物及地脚品)之收授、分唛、归堆及保管事项。

八、进仓货物短卸、多卸及破件处理事项。

九、仓栈安全及库区(含租赁区)环境清洁维护与督导事项。

十、租赁区之作业督导及出租设施之巡查管理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谷仓掌理下列事项:

一、谷类设施维护及管理事项。

二、谷类各项作业申请书窗体查核、签证及结报事项。

三、谷类装卸作业督导及政令宣导事项。

四、谷类装卸作业劳工安全卫生业务督导事项。

五、谷类装卸作业违规案件处理事项。

六、谷类意外及偶发事件处理事项。

七、存仓谷类之收授、分唛、归堆及保管事项。

八、装卸谷类短卸、多卸及破件处理事项。

九、谷仓安全及库区(含租赁区)环境清洁维护与督导事项。

十、机电设备维护与保管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货柜储运场掌理下列事项:

一、货柜码头装卸作业督导管理及政令宣导事项。

二、货柜码头作业申请书窗体查核、签证及结报事项。

三、货柜码头装卸作业劳工安全卫生业务督导事项。

四、货柜码头装卸作业违规案件处理事项。

五、货柜码头现场作业意外及偶发事件处理事项。

六、货柜储运作业之收授、储放、保管、管制、提运、转运等事项。

七、进口及出口货柜查验业务之督导、管制及协调事项。

八、货柜装卸业务之督导管理及协调事项。

九、货柜码头、场站及场区环境清洁维护与督导事项。

十、货柜场区设施、货柜机具、机电设备维护与管理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机具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具需求拟订事项。

二、机具设备及用料管理事项。

三、机具设备维护计画及执行事项。

四、机具设备调派作业管理事项。

五、机具设备操作安全管理事项。

六、杂货码头CCTV监视系统保养维修管理事项。

七、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旅客服务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本港入出境旅客、客运业务服务及改进事项。

二、出境旅客服务费及商港服务费收缴事项。

三、入出境旅客人数统计事项。

四、旅客所及周围环境清洁维护及督导事项。

五、旅客安全之维护及协调连系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画、工作考成、为民服务、人民陈情案件、出国报告、动员业务事项。

二、各种会报汇办、首长演示文稿制作及施政理念宣导事项。

三、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四、新闻转核、参访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五、办公厅舍修缮、维护、使用管理事项。

六、财物、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七、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八、不属于其它各课、室、所、通栈、谷仓、货柜储运掌理事项。

九、其它交办事项。

第14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体育康乐活动有关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5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执行及保留事项。

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业务监办事项。

五、补助款申拨、保留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会计簿籍编制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年度决算编制事项。

九、料帐处理事项。

十、现金及预算执行查核事项。

十一、统计业务事项。

十二、主计机构组织、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6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制及推动执行事项。

三、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四、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五、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六、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七、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八、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九、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十、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7条 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18条 课、室、所、通栈、谷仓、货柜储运场主管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9条 处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处长主持,副处长、专员、各课、室、所、队主管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20条 处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处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21条 本处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核定之。

第22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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