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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打击假招标行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3 生效日期: 2001-03-23
发布部门: 安徽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根据《招标投标》、《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省各地陆续建立了有形建筑市场,开展了招标投标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打击“明招暗定”、“先定后招”、规避招投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和依法应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项目,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工作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自觉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二、各级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既要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又要加大对中标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依法查处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三、要实行招投标分级监督管理制度。凡未经设计审查的工程不得开展施工招标。按照省政府111号政府令第五条“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建筑工程立项审批权限相一致原则,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规定办理。中央、国家在皖工程、省直单位的省属工程和特级建筑工程经省建设厅图纸审查后,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其他工程直接进入具备执业资格的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交易。

  四、招标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1.公开招标工程必须上网发布招标公告。在市、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直接联网上传至省招投标信息网站公开发布,发布之日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得少于3日。凡不具备工程招标条件和应公开招标工程未在网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严格审查各投标单位资格。
  2.“招标文件”、“投标书”必须规范,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制定的统一示范文本。招标答疑必须形成书面意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
  3.应积极推行无标底和工程质量清单招标。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取消对标底的审查,严格实行标底备案制。谁编制标底谁负责,加强标底编制的保密监督。
  4.合同协议应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中标通知书应使用省招标办印制的统一格式。杜绝阴阳合同和假招标现象发生。

  五、加强招投标资料备案管理。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资料整理归档,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备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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