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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港埠工程处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 2004-03-19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基港人一字第093000519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九日交通部基隆港务局基港人一字第093000519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8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港埠工程处(以下简称本处)组织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处业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处设工程课、浚港课、测量队、水电所、各工务所、秘书室、人事室、会计室、政风室。

第4条 工程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工程年度计画之汇整及管考事项。

二、工程发包、签约、施工督导、考核、验收、结算验收证明书签发及结算等业务事项。

三、工程档案管理事项。

四、劳工安全卫生管理、训练宣导及职业灾害处理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5条 浚港课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湾疏浚工程年度预算之拟订事项。

二、港湾疏浚工程之施工、监造等事项。

三、商港区域内海底物打捞清除事项。

四、工地现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环境污染防治督导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6条 测量队掌理下列事项:

一、测量工程年度预算之拟订事项。

二、港埠设施检测事项。

三、商港区域内地形地物校测及房产检丈事项。

四、水文资料搜集整理事项。

五、工地现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环境污防治督导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7条 水电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埠水电工程年度预算之拟订事项。二、港埠水电工程之施工、监造等事项。

三、港埠水电设施之紧急灾害抢救工程事项。

四、商港区域内高低压电气设备检测事项。

五、工地现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环境污染防治督导事项。

六、其它交办事项。

第8条 各工务所掌理下列事项:

一、港埠工程年度预算之拟订事项。

二、港埠工程之施工、监造等事项。

三、港埠设施之紧急灾害抢救工程事项。

四、工地现场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及环境污染防治督导事项。

五、其它交办事项。

第9条 秘书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施政计画、工作考成、为民服务、人民陈情案件、出国报告、动员业务事项。

二、各种会报汇办、首长演示文稿制作及施政理念宣导事项。

三、印信典守、文书流程管制、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及文书保密事项。

四、新闻转核、参访接待、睦邻业务等公共关系事项。

五、财产管理、保险及变卖事项。

六、办公厅舍修缮、维护、使用管理事项。

七、财产、事务用品采购及管理事项。

八、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保管品、出纳帐册报表处理事项。

九、不属于其它各课、室、所、队掌理事项。

十、其它交办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机关组织编制事项。

二、机关人力规划及评鉴事项。

三、任免、铨叙、俸给及迁调事项。

四、退休、离职、资遣及抚恤事项。

五、考核、奖惩及考成(绩)事项。

六、表扬褒奖及申诉事项。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项。

八、训练、进修、讲习、出国、考察事项。

九、保险、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项补助费事项。

十、员工体育康乐活动有关事项。

十一、劳资关系、工作规则事项。

十二、人事数据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年度预算编制事项。

二、预算分配、执行及保留事项三、收支审核及记帐凭证编制事项。

四、采购业务监办事项。

五、补助款申拨、保留事项。

六、会计报告编制及办理上级暨审计机关查核事项。

七、会计簿籍编制及会计档案管理事项。

八、年度决算编制事项。

九、料帐处理事项。

十、现金及预算执行查核事项。

十一、统计业务事项。

十二、主计机构组织、主计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管理事项。

十三、其它交办事项。

第12条 政风室掌理下列事项:

一、政风法令之拟(修)订及宣导事项。

二、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三、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四、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五、危害及破坏事项之预防及协助处理陈情请愿事项。

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及审查事项。

七、政风督导小组规划执行事项。

八、政风机构组织、政风人员之任免、迁调、考成(绩)、考核、奖惩及训练等管理事项。

九、政风工作年度计画之策划、拟订、预算编制及推动执行事项。

十、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十一、其它交办事项。

第13条 处长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副处长襄理处务。

第14条 课、室、所、队主管承处长、副处长之命,处理本单位事务。

其余各级人员,各承长官之命,办理应办事项。

第15条 处务会报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由处长主持,副处长、专员、各课、室、所、队主管为出席人员,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6条 处务会报以外之各项会议,视业务需要,由处长或指派专人主持,得随时召开之。

第17条 本处各项业务之权责划分,依分层负责明细表办理。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处拟订,报请交通部基隆港务局核定之。

第18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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