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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海关监管及参数数据维护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1 生效日期: 1999-10-11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
发布文号: 署办法(1999)29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的进口审批和监管工作,海关总署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挖掘机、电梯及其关键件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机电字第292号,以下简称《通知》),总署政策法规司根据上述通知规定对海关业务系统参数数据库相关参数数据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监管验放和数据文件接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10月1日起,企业报关进口《通知》附件目录的商品,无论新旧,海关一律凭外经贸部机电司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监管验放,各地方、部门机电办签发的上述证件不能作为通关验放依据。

  二、如企业仍持地方机电办签发的上述证件进口《通知》附件目录内的商品,海关应严格按照文件规定要求企业到外经贸部机电司换发证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放宽和通融,要切实做好监管验放工作。

  三、为适应地方海关开展业务工作需要,决定对呼和浩特、上海、厦门、湛江海关分别增设部分关区代码,具体内容已调整到第四点的数据文件里。

  四、请各关按如下说明接收数据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MPLEX.TXT《商品综合分类表》
  CLASSIFY.TXT《商品归类表》
  CUSTOMS.TXT《关区代码表》
  5.执行时间按《通知》规定办理。

  五、请各关查阅《商品综合分类表》商品编号98010030,备注是1999年10月1日为最新版本。
  以上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署政策法规司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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