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1]83号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铁路客运价格秩序,减轻旅客和社会负担,满足广大旅客的需求,现就我省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其它社会经济组织(包括铁路多经、集经等非运输主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铁路主管部门(铁路局或铁路分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开办的铁路票代售点,代理销售本地铁路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每张票5元;应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送票费标准为:3公里及以内每张票3元;3公里至5公里每张票5元;超过5公里每张票10元。提供送票服务的,应履行签收手续,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更不得不送票而收取送票费。
代理销售异地铁路客票的,其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暂委托各市物价局核定,各市物价局在核定标准时,应根据代售单位的经营成本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核定,并报我局备案,应旅客要求,提供送票服务的,可按销售本地客票送票费标准执行。
二、其它有关事项仍按我局《转发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经费字[2000]57号)文规定执行。过去我省与本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