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新闻处(以下简称本处)置处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处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处长一人,襄理处务。
第3条 本处设左列各科室,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掌理出版业、录像节目带业、电影片映演业之登记、辅导、管理业务及有线电视业之辅导管理等事项。
二、第二科:掌理政令政策与特定事项宣传及协助办理重要庆典活动等事项。
三、第三科:掌理市政宣导书刊之编撰、发行及保管等事项。
四第四科:掌理市政新闻发布,记者会之举行及新闻界之联系等事项。
五第五科:掌理市政宣导资料搜集及市政资料馆之规划展示、维护管理及媒体放映等事项。
六秘书室:掌理文书、信息、印信、档案、事务、出纳、采购、研考及不属于其它科、室事项。
第4条 本处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科长、主任、专员、编审、股长、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处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处设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处设政风室,置主任及科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8条 本处之下设台北广播电台,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9条 本处设处务会议,由处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处长。
二、副处长。
三、主任秘书。四科长。五主任。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处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10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1条 本处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处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处定之,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2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台北市政府新闻处编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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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称│官 等│员额│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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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长│ │一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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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处 长│简 任│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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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 秘 书│简 任│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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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门 委 员│简 任│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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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书│荐 任│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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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长│荐 任│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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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荐 任│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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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员│荐 任│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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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审│荐 任│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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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长│荐 任│一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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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员│委 任 或 荐 任 │二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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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 或 荐 任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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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二 │内一人得列荐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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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 事 员│委 任│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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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记│委 任│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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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计主任 │荐 任│一 │ │
│计├─────┼────────┼──┼─────────┤
│室│科 员│委 任 或 荐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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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主 任│荐 任│一 │ │
│事├─────┼────────┼──┼─────────┤
│室│科 员│委 任 或 荐 任│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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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 任│荐 任│一 │ │
│风├─────┼────────┼──┼─────────┤
│室│科 员│委 任 或 荐 任│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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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七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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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所列秘书、专员、科员等职称中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