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费[2001]8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共56项,为当前医疗机构反映比较集中的不合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项目和价格见附表。
二、此次制定的价格为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临时价格。为规范行为,鼓励竞争,省级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服务时,一律不得突破规定的价格,但可以适当下浮,幅度不限。各市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规定的价格内,结合当地实际,分地区、分医疗机构的级别,制定当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具体价格,并报省备案。
三、医疗服务价格属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归口管理,配备专门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严格按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提供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收取费用。不得分解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提高服务价格。价格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
四、本次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自4月1日起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各省级及各地医疗机构要将本通知及皖价费字(1996)036号、皖价行费字(2000)189号文件涉及的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价格(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予以公布,接受患者监督。同时,要向患者提供相关服务项目费用的结算清单,提高收费的透明度。
五、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以及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0]1751号)精神,省物价局、卫生厅将结合贯彻全国医疗价格项目规范,对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归并,重新制定和颁布全省性的医疗服务价格。
六、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是规范当前医疗服务收费行为,防止乱加价、乱收费的一项措施。各级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逐级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将予以通报。
附表: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表
单位 标准
次吸痰换管一根),并根据 次性消费材料
医嘱给予气管药物滴入;
2.每日更换内套管及开口
纱1-2次(感染时随时更
换);3.外套管1-2周更
换一次,或根据病情
菌物品(敷料.器械).留取
化验用品.检查治疗护理
记录单.清洁物品的消耗;
2.护理人员要求;配套有
二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业
护士,能熟练操作心电监
护仪及输液泵,熟练配合
抢救及书写重症监护记录
单有较强的病情观察能
力,能独立完成血氧饱和
测定;3.床位与护士比不
低于1:3
行抢救;2.医生专人不离
开现场严密观察病情变
化;3.组织有经验的护士,
三班制专人护理,密切观
察病情变化,并严格执行
特级护理常规;4.抢救涉
及两科以上时,组织院内
外会诊.
抢救;2.固定医生不离开
现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
3.组织有经验的护士,三
班制专人护理,密切观察
病情变化,执行特级护理
常规;4.抢救涉及两科以
上时,及时组织院内会诊.
情变化;2.固定专门护理
人员配合抢救,执行特级
护理常规;3.抢救涉及两
科以上时,及时请院内会
诊.
心给氧 管.鼻塞.面罩
器.过滤器.采
血器等特殊材
料;药品.血液
和血制品
瓶或加一
次药液另
收0.5元
流管
以上纱布
及棉垫
4块纱布
及棉垫
2块纱布
及棉垫
胃管 不得超过
30元.
外
法
洁灌肠.三通氧气灌肠
耗物品(包括
导尿包尿管尿
袋)
胃管
洗.囊腔冲洗.留置管腔冲 品
洗.瘘管冲洗等
视检查,含造影剂
另收费
30元
费20元.
2部位以
上最高不
得超过
40元.
组织 查每次收
费20元.
2部位以
上最高不
得超过
40元.
病理学标本的
非常规诊断技
术
病理学标本的
非常规诊断技
术
每种
染色
小时
磁针.金针.姜针.药针 穴位 针法累加
收费
天灸
罐.电罐.磁疗罐.真空拨
罐
分钟,20
分钟以上
每10分
钟加收
50%
分钟,20
分钟以上
每10分
钟加收
50%
分钟,20
分钟以上
每10分
钟加收
50%
分钟,20
分钟以上
每10分
钟加收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