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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电话银行系统信息费和保管箱租赁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20
发布部门: 合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合价经费[2001]68号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向客户收取“电话银行系统”信息费的函》(工银皖营[2001]28)和《关于请求核准保管箱租赁价格的报告》(工银皖营[2001]38号)收悉。为了完善工商银行综合服务功能,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你部投入较多资金开办可供客户查询金融信息的通讯设备服务系统和可为客户保管重要物品、票证、帐具的保管箱租赁业务。经研究,具体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电话银行系统”信息服务费每户25元/月。
  二、保管箱租赁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保管箱租赁收费标准表)。
  三、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2001年3月20日起执行。收费前到我局申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依法纳税,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表: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保管箱租赁收费标准表
  说明:1、租期在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的按年租金上浮10%,按月计收租金;租期在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按年租金上浮20%,按月计收租金;三个月以内及五年以上的租金面议。
  2、保证金在租箱时一次缴纳,办妥退箱手续后退还客户。保证金未退还客户前,按活、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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