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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6 生效日期: 2001-03-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76号

各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精神及《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70号)规定,现就我省开展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合肥市第一人民医院、合肥市医药站药品经营部、合肥市医药公司中心药房、合肥市长淮医药商店、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芜湖市新康大药房总店、淮北市人民医院、蚌埠市医药采购供应站、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铜陵市第一人民医院、马鞍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安庆市市立医院、安庆市医药公司、六安市皖西大药房等14家单位,为省物价局指定的首批全省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单位。其价格监测数据由定点单位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直报安徽省价格信息中心。各定点单位在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前,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二、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实行定期报送制度。考虑到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刚起步,填报价格数据工作量较大,2001年各地上报数据的时间暂定为每两月上报一次,首次上报时间为4月10日前。监测品种重点是西药中的抗微生物药、非甾体抗炎镇痛药、抗肿瘤药、神经系统用药及循环系统用药价格及销售数量,中成药中的内科用药价格及销售数量。销售数量为上报资料间隔期间经营单位销售该品种的累计数量。上网单位可通过电子邮箱将药品价格监测数据传到省价格信息中心(省价格信息中心邮箱地址:wangw@mail.in.ah.cn)。
  具体监测内容为中国价格信息中心开发的药品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系统软件,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国家计委配送的软件后,立即发放承担监测任务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各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软件免费发放给定点监测单位。各市价格主管部门如没有收到软件,请与省价格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551-2619640,联系人:汪炜)。

  三、对定点监测单位及时进行培训。省物价局委托省价格信息中心承担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培训工作。首批定点监测单位的培训时间和要求,由省价格信息中心另行通知。

  四、做好药品价格监测数据的发布工作。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各地价格监测资料后,将在5日内完成全省药品价格监测资料的汇总、整理、上报等工作,并及时更新药品价格监测系统数据。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在全省物价系统内实行共享,各地可通过《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免费查询有关数据。省价格信息中心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公布药品实际零售价格。

  五、加强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药品价格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落实,负责对本地区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催报以及对定点监测单位价格数据的抽查等工作。对不如实或不按时报送价格监测数据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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