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劲势字第0930002916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国防部劲势字第0930002916号令订定发布全文3点
一、依「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二十一条、施行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暨「国军老旧眷村改建融资计划」办理。
二、增订本作业规定第四、「其它规定」(十七)项:「原眷户申请核准购置民间市场成屋后,倘具残障、贫病之特殊情形或无资力预付购屋签约金者,得依申请分三期请领辅助购宅款(申请书如附件二十六),其金额以第一期款二十%、第二期款三十%为原则,经本部审核通过后核拨。第一期款拨付后,原眷户应依前述规定于一个月内检具买卖契约书或法院核发之权利移转证明书,并填妥申请书申领第二期款及遵守相关搬迁规定,逾期未办理者,依规定扣除自第一期辅助购宅款发放之日起至第二期款拨款之日止之利息,按第一期辅助购宅款拨款当期银行一年期定存利率核计,再行拨款;至第三期款之计算与发放、公法上请求权、房租补助费、搬迁费及自增建超坪补偿等,仍依本规定第三点—(二)—2、3项规定暨相关申领程序办理(领款清册格式等准用附件十六至附件二十)。
三、原作业规定第四、「其它规定」第(十七)、(十八)两项向后递减为第(十八)、(十九)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