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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委员一人,襄理会务。委员七人至十一人,除本府人事处长、主计处长为当然委员外,余均由主任委员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议以三个月举行一次为原则。

第3条 本会设下列各室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综合计画室:掌理市政中长程计画之发展及年度施政计画之先期作业,研究分析事项。

二、第一组: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发展业务及本会综合业务等事项。

三、第二组:掌理施政计画及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项。

四第三组:掌理公文查询、人民、法人、团体申请案件查催、稽核及为民服务等事项。

五第四组:掌理资料搜集,整理运用及研考资料电子处理等事项。

第4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主任、组长、研究员、视察、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组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会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由台北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会会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委员。

二、副主任委员。

三、主任秘书。

四专门委员。

五秘书。

六主任。

七组长。

八研究员。

九会计员。

一○人事管理员。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约聘专家学者,办理市政问题之研究,并得聘兼研究委员若干人。

第10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会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会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职称   │官等   │员额      │备       考│
  ├─────┼─────┼────────┼─────────┤
  │主任委员 │     │ 一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副主任委员│简任   │ 一       │         │
  ├─────┼─────┼────────┼─────────┤
  │委员   │     │ (七)─(十一)  │除台北市政府人事处│
  │     │     │        │长、主计处长为当然│
  │     │     │        │委员外,余均由主任│
  │     │     │        │委员聘请专家学者担│
  │     │     │        │任。       │
  ├─────┼─────┼────────┼─────────┤
  │主任秘书 │简任   │ 一       │         │
  ├─────┼─────┼────────┼─────────┤
  │专门委员 │简任   │ 二       │         │
  ├─────┼─────┼────────┼─────────┤
  │秘书   │荐任   │ 一       │         │
  ├─────┼─────┼────────┼─────────┤
  │主任   │     │ (一)     │由专门委员或简任研│
  │     │     │        │究员兼任     │
  ├─────┼─────┼────────┼─────────┤
  │组长   │荐任   │ 四       │         │
  ├─────┼─────┼────────┼─────────┤
  │研究员  │荐任   │ 八       │内一人得列简任  │
  ├─────┼─────┼────────┼─────────┤
  │副研究员 │荐任   │ 三       │         │
  ├─────┼─────┼────────┼─────────┤
  │视察   │荐任   │ 五       │         │
  ├─────┼─────┼────────┼─────────┤
  │助理研究员│荐任   │ 二       │         │
  ├─────┼─────┼────────┼─────────┤
  │组员   │委任或荐任│ 一五      │         │
  ├─────┼─────┼────────┼─────────┤
  │办事员  │委任   │ 二       │         │
  ├─────┼─────┼────────┼─────────┤
  │书记   │委任   │ 五       │         │
  ├─────┼─────┼────────┼─────────┤
  │会计员  │委任至荐任│ 一       │         │
  ├─────┼─────┼────────┼─────────┤
  │人事管理员│     │ (一)     │         │
  ├─────┼─────┼────────┼─────────┤
  │合计   │     │五一      │         │
  │     │     │(九)─(一三)  │         │
  └─────┴─────┴────────┴─────────┘

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秘书、视察、组员(荐任)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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