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主任委员一人,综理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置副主任委员一人,襄理会务。委员七人至十一人,除本府人事处长、主计处长为当然委员外,余均由主任委员聘请专家学者担任,委员会议以三个月举行一次为原则。
第3条 本会设下列各室组,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综合计画室:掌理市政中长程计画之发展及年度施政计画之先期作业,研究分析事项。
二、第一组:掌理市政工作之研究发展业务及本会综合业务等事项。
三、第二组:掌理施政计画及重要案件之管制考核等事项。
四第三组:掌理公文查询、人民、法人、团体申请案件查催、稽核及为民服务等事项。
五第四组:掌理资料搜集,整理运用及研考资料电子处理等事项。
第4条 本会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秘书、主任、组长、研究员、视察、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组员、办事员及书记。
第5条 本会置会计员,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6条 本会置人事管理员,由台北市政府人事处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7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8条 本会会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下列人员组成之:
一、主任委员。
二、副主任委员。
三、主任秘书。
四专门委员。
五秘书。
六主任。
七组长。
八研究员。
九会计员。
一○人事管理员。前项会议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或参加。
第9条 本会得视业务需要约聘专家学者,办理市政问题之研究,并得聘兼研究委员若干人。
第10条 本会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会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会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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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官等 │员额 │备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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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委员 │ │ 一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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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员│简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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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 │ │ (七)─(十一) │除台北市政府人事处│
│ │ │ │长、主计处长为当然│
│ │ │ │委员外,余均由主任│
│ │ │ │委员聘请专家学者担│
│ │ │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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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秘书 │简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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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 │简任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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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 │荐任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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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 (一) │由专门委员或简任研│
│ │ │ │究员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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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长 │荐任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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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员 │荐任 │ 八 │内一人得列简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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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研究员 │荐任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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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察 │荐任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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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研究员│荐任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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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员 │委任或荐任│ 一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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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 │委任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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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 │委任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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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委任至荐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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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员│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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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五一 │ │
│ │ │(九)─(一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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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二、为因应业务需要,得在本编制表内所列秘书、视察、组员(荐任)等职称指定其中一人办理法制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