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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国道主干线兰海高速公路忠和至树屏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 2003-08-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3]241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兰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报告》(甘交财[2003]47号)收悉。国道主干线兰州至海石湾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兰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3]66号)立项。兰海高速公路全长100.843公里,分两期工程进行,一期工程忠和至树屏段20.40公里已完工,符合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具备收费条件,现将兰海高速公路忠和至树屏段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根据车型和行驶里程计费,货车按出厂时核定载重吨位计收,客车按出厂时核定座位计收,每10个座位折合1吨计费。收费金额以元为单位,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进位至元。
  1、小车(含6座及以下小型客车)按0.35元/车·公里计收;
  2、6座以上至20座(含20座)2吨以下(含2吨)各类客、货车按0.55元/车·公里计收;
  3、20座以上至50座(含50座)、2--5吨(含5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0.80元/车·公里计收;
  4、50座以上、5--10吨(含10吨)以内的各类客、货车按1.25元/车·公里计收;
  5、10--20吨(含20吨)以内的各类车辆按1.60元/车·公里计收;
  6、20吨以上的各类车辆按2.00元/车·公里计收。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间交通部门要做好监测,注意收集有关资料,试行期满前2个月由你厅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正式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三、收费单位要加强管理,文明执法,按规定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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