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定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8 生效日期: 2003-08-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服务[2003]245号

定西地区物价处、财政处:
  你处关于定西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的报告》(定地价发[2003]42)号收悉。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改善投资环境,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发布的《甘肃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甘价服务[2002]216号印发)规定和你区城市发展规模及公用事业价格改革情况,经研究,现就定西城区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区定西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50元,按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范围是你区定西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农民自建住房)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

  二、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体使用数额或比例由地区行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统一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同时停止你区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也不得以集资、基金、押金等形式收取其他任何专项配套费,否则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四、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收费前须到地区物价处领取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地区行署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并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六、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暂行办法》规定,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你们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七、为严格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省政府颁布的《甘肃省建筑取费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省物价局、财政厅将对你区的城市配套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按年度进行集中审查,并请你处加强日常监管,执收单位要严格收费政策,加强内部管理,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八、本批复未尽事宜,按《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批复自你地区设市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财政厅反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