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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加碘食盐包装价格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1-16 生效日期: 2001-01-16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1]19号

各市、行署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关于核定500克食盐包装价格的批复》(皖价工字(2000)48号)下发后,不少地方反映文件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食盐市场价格,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碘盐包装价格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重申食盐及包装价格管理权限。食盐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国家对食盐实行专卖管理,价格管理权限在国家计委,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擅自调整。鉴于食盐包装的调整权和销售计划排均在国家,为规范食盐价格审核,维护全省食盐市场价格的有序和统一,对省定的食盐包装规格和价格,各地不得擅自调整。

  二、规范加碘食盐包装的价格管理。为减轻农村消费者负担,决定农村市场继续实行单膜包装,其价格仍按省局皖价工字(1996)11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一些地区习惯购盐使用1000克包装的,其价格可按省局皖价工字(1996)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县城及以上城市加碘食盐,是全面推行复合膜包装,还是单膜与复合膜并存,由市、地物价部门在充分兼顾当地消费者承受能力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政策,经公开听证后,报当地政府批准决定。

  三、加强食盐价格的监督检查。各级物价部门要对利用二种包装并存之机,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变相涨价的不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严肃查处。
  以上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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