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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商委关于整治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成品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8 生效日期: 2003-11-08
发布部门: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涪府发[2003]91号
桥南、李渡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府有关部门,中渝驻涪有关单位,区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区商委《关于整治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成品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整治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成品油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区 商 委
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治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3)150号)精神,根据涪陵实际,特制定我区整治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成品油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破坏油气生产设施和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成品油等违法犯罪活动,从根本上铲除涉油违法犯罪行为和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隐患,维护成品油经营的正常秩序。
二、 整治重点
  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成品油和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 整治的范围
  (一)辖区内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贮存、零售经营的企业、加油站、供油点;
  (二)企业自备油库、内部供油站点;
  (三)需用石油成品油的建筑施工工地;
  (四)各运油车辆、船舶,各小、土炼油、制油厂。
四、整治措施
  集中清理,重点治乱,堵源截流,根除涉及成品油违法犯罪活动的诱因。
  (一)开展石油成品油行业“五查”,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贩运、倒卖成品油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立案查处破坏、盗窃输油气管道、油气田油品及窝赃销赃等违法犯罪的人和事。一是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和个人的成品油进货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上级主管部门配置货源或规定的进货渠道进货,有无从非法渠道进货。二是检查各加油站(点)是否在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货,有否从非法渠道或个人购进成品油。三是检查运输成品油的车辆、船舶是否证、照齐全,所运成品油的来源和去向是否合法,车辆和船舶是否安全,消防设施设备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四是检查建筑施工工地成品油供货来源是否合法,供货业主是否具有经营资格,是否有对外经营的行为。五是检查企业、单位的内部供油点是否对外经营,油源是否合法。在检查中,如发现油源来路不合法,要立专案追查到底,并转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如属与盗窃团伙勾结销赃或客观上形成为盗窃团伙销赃的,要移交公安司法部门查处。此外,对倒卖成品油提货单的也应严肃查处。
  (二)开展对非法加油站(点)的清理、整顿和查处。坚决取缔没有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点),特别是地下经营窝点,一经查实,所有盛装工具和油品一律实行暂扣并依法处理;全面清理加油站(点)的经营范围,凡是超范围经营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并将超范围经营的油品实行转移处理;开展对企业、单位的自备油库、内部加油站(点)的调查,依法严肃查处违规向社会或个人供油的案件;对土、小炼油厂开展检查,对无合法手续的自炼自制油品、无质量鉴定手续及经质量鉴定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依法予以查封。
  (三)开展成品油行业经营行为、经营秩序及事故隐患的专项整治。各加油站(点)必须遵守行业管理的规定,油品质量、计量、各种税费、加油机的查验、保险、经营范围等不得违章违规,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严肃处理。要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加油站(点)的事故隐患开展追踪调查,一旦查获事故隐患必须严肃处理,并根据隐患的情况责令当场整改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必须停业整顿;2个月内仍未整改的,吊销有关经营证件;下达整改通知书后,拒不停业的,依法暂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并按上限予以处罚。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电话:72288263 72288297。
五、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一)2003年9月下旬至10月30日为动员部署和调查摸底阶段。通过召开会议动员部署,组织力量对整治重点单位进行明察暗访,摸清情况。
  (二)2003年10月31日至11月中旬为集中整治阶段。有关部门围绕工作目标,全面开展专项行动,并适时组织联合检查组进行全面清理查处。
  (三)2003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为总结验收阶段。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区商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次专项行动进行检查总结,并以书面形式报重庆市整治办。
六、组织领导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商委牵头,区公安局、工商分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为成员单位,共同开展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下设办公室在区商委特商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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