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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31 生效日期: 2000-12-3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共安徽省委
发布文号: 皖发[2000]26号

我省乡镇企业经过多年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一大主体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1998年《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1998)6号文件)下发后,对推动我省乡镇企业发展、提高,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乡镇企业发展进入了以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为主要特征的新阶段,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在新时期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始终把发展乡镇企业作为我省一项重大战略和长期的基本方针
  “八五”期间,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乡镇企业的支撑。“九五”以来,经济发展速度放慢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乡镇企业的支撑作用在减弱。未来我省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能否持续发展,“加快发展、富民强省”的目标能否实现,一个重要的方面就要看乡镇企业能不能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当前,我省经济与发达省份的差距较大,其中乡镇企业发展不够是一个重要方面。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我省乡镇企业发展出现了速度下滑、效益不高、后劲不足的现象,面临着总量不大仍需加快发展、结构层次低亟待优化提高的双重压力,同时在认识上、工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全省上下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乡镇企业重要性的认识,深刻认识发展乡镇企业是事关我省长远发展的全局性大战略,是一项长期的基本方针。要正确看待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克服畏难消极情绪,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坚持发展乡镇企业不动摇,不争论,不松劲。坚持在新形势下“加快发展,调整结构,对外开放”三管齐下,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扭转乡镇企业增长缓慢的被动局面,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以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为重点,加快乡镇企业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农村个体私营企业是乡镇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阶段乡镇企业发展最具活力的增长点。要把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作为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主攻方向,让个体私营企业在乡镇企业中唱主角,在县域经济中挑大粱。“十五”期间,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发展速度要高于全省乡镇企业发展速度,进一步提高农村个体私营企业在乡镇企业中比重,培植一批在全省乃至在全国有影响的大型农村私营企业,建设一批农村私营工业园区,造就一批私营企业家。发展农村个体私营企业重点在现有集体企业改制、启动民资、招商引资、搞好服务、优化环境等方面力求取得实质性进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赋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其他经济成份同等待遇,一视同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范围,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依法保护力度,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加快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步伐。围绕明晰乡镇企业产权、优化产权结构,继续深化改革。对条件较好的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组建规范化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公司化步伐;对中小型集体企业,可实施资本和劳动的联合,加快合作化的步伐;也可通过出让、重组、兼并、拍卖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在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中,鼓励加大个人持股比重,鼓励经营者和企业骨干在企业总股金中占有较大份额;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企业公积金超过注册资本25%的部分可以用于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技术骨干的股权奖励;原设的企业职工集体股,经企业职工代表会议通过,可以转为社会保障和福利基金,也可以全额量化给企业职工,在一定年限后允许转让和继承。提倡和鼓励职工与经营者共同出资买断或控股现有乡村集体企业,购买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可以按一定年限分期付款。
  全面启动民资。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2000)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农民和社会各界投资兴办农村个体私营企业的积极性。有关部门要为农民投资做好引导和服务工作。农民个人独资兴办私营企业,除符合国家税法规定行业免征营业税外,开业1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人兴办农村个体私营企业,享受《乡镇企业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加快招商引资步伐。采取网上招商、委托招商、定向招商、东西合作等手段,积极开展各类招商活动,吸引境外、省外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大集团来我省兼并、重组现有乡村集体企业,创办农村私营企业。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制订有关政策,对招商引资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外商投资兴办农村私营企业,要保证土地使用的需要,赋予一定优惠政策,外商投资项目达500万美元,或总投资不足500万美元,但技术先进、对当地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建设用地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5年内可申请减免土地出让金。
  积极探索发展乡村集体经济新思路、新办法,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实力。重点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通过资源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资产租赁承包等多种途径,创办各种经济实体。增加集体经济收入。要下决心盘活乡村集体企业资产,提高集体资产利用率。乡村集体企业通过改革盘活资产所得资金收人,必须用于发展乡镇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集体资产经营公司。通过实施资本经营,探索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新路子。加强乡镇企业集体资产监管,实现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新办乡村集体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以市场为导向,大力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
  根据市场需求、资源优势和产业政策,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科技创新和科学管理为依托,以提高综合竞争力为目标,搞好乡镇企业区域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布局结构等战略性调整,切实推动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加快两个根本性转变。
  调整乡镇企业区域结构。坚持从当地资源和区位优势出发,以加工基地和专业市场为基础,以优势产业、名牌产品为依托,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皖南、皖东地区要利用与江苏浙江等东部发达省份接壤的区位优势,主动接纳东部产业辐射和梯度转移,积极开展东西合作;沿江地区要利用长江黄金水道,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着力培育加工基地和专业市场;皖中地区要发挥合肥作为省会城市和全国科教基地的作用,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和高附加值产品;皖北地区要利用畜牧业和中药材、煤、电基地的优势,大力发展资源深加工行业;皖西、皖南山区要利用当地农业资源、土特产资源、旅游资源,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旅游产业。
  调整乡镇企业产业结构。重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资源深度开发、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企业、第三产业等优势产业;以发展建筑业为载体,大力实施劳务输出;积极发展旅游、信息咨询、中介服务等新兴行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企业。到“十五”末,全省乡镇企业第二产业的比重由目前71.1%调整到65%左右,第三产业比重由目前26.7%提高到30%以上。
  调整乡镇企业产品结构。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设备,下决心关闭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污染和浪费资源严重、治理无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不断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和特色产品,有重点地发展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技术密集型产品、绿色环保产品。到“十五”末,高附加值产品、高科技产品、名牌产品比重达30%以上。
  调整乡镇企业组织结构。加快发展大中型企业,积极组建企业集团,努力培植一批小、精、专、特企业。到“十五”未,大中型企业发展到150家,争取培育一批骨干企业上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上市。骨干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调整乡镇企业布局结构。坚持以产业兴城镇,以城镇促发展。以发展工业小区为重点,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引导乡镇企业相对集中,连片发展。到“十五”末,全省乡镇工业小区发展到600个,全省乡镇企业的聚集度达到30%,工业小区创造的增加值占全省乡镇企业总量的10%以上。
  乡镇企业结构调整,要坚持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继续抓好“1235”工程,加大扶优扶强力度。各市、县也要结合实际,抓好重点,培植示范典型,带动全面发展。

  四、强化政策和服务措施,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
  鼓励发展优势产业。对乡镇企业进行农副产品深加工开发、试验所得农业收入,在开发、试验期间免征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对乡镇企业在农业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创造的农业收入,按照当年或当季作物产量和价格折合成农业税计税常产,按4%的税率计征农业税及相应的农业税附加。对出口创汇企业,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企业以国内采购的货物或以自有生产资料、实物,向境外投资且符合退税条件的,视同产品出口,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在出口配额分配上,对乡镇企业出口给予倾斜。统筹安排一定数量广交会摊位,支持乡镇出口自营企业参与外经贸交易活动。
  实施名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商标、品牌和质量意识,积极开展ISO9000系列标准认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雕琢名牌产品,塑造企业形象。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对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此项费用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50%抵扣应税所得额。
  鼓励发展工业小区和专业市场。工业小区和专业市场建设用地要优先予以保证,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应实行有偿使用。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50%返还小区或专业市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确保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经具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用新增的土地优先解决乡镇企业的建设急需,采取上地置换的方式使用土地,其建设用地可以不占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入区企业进行开发和建设时,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地方所得部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供水设施投资增容费等建设规费。小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3年后按国家规定标准征收。
  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引进先进技术和适用技术,加快改造传统产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鼓励技术入股,比例最高可达总股本的35%。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投资要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70%以上,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人的比例要达到1%以上。省“1235”工程骨干企业、省“明星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农用工业、出口创汇和符合条件的大中型乡镇企业等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技术改造,享受发展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提倡有条件的企业自办科研所,以联合、股份、兼并等形式,积极开展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国有企业的技术合作。积极发展科工贸一体化经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和提高。
  建立乡镇企业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并完善乡镇企业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等服务体系。1、从2001年至2005年,省财政继续每年安排乡镇企业贴息资金,用于乡镇企业出口创汇、“1235”工程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及环境治理等项目贷款贴息。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将符合条件的乡镇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帮助解决贷款难的问题。对依法破产的乡镇企业呆坏帐,金融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2、积极创办乡镇企业技术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乡镇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科技型企业。3、省、市要建立健全乡镇企业教育培训网络。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乡镇企业教育培训事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有特殊贡献的乡镇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每年选拔200名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1235”工程重点企业、省“明星企业”厂长(经理)到高校、党校学习,经考试合格毕业后,颁发相应文凭,享受国民教育待遇。设立省人才市场乡镇企业人才分市场,为人才供需见面提供服务。4、实施乡镇企业信息“进乡人企”工程,建立乡镇企业信息管理系统,鼓励社会各界创办为乡镇企业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或企业。5、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对全省发展乡镇企业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快发展、富民强省”大局的高度把加快乡镇企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省里将成立发展乡镇企业领导小组,以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乡镇企业的领导。市、县特别是县级以下要从乡镇企业是县域经济主体力量的实际出发,坚持抓经济以抓乡镇企业为主,主要领导要投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好乡镇企业。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把乡镇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整体格局,统筹规划,在制定计划、安排资金、组织人才引进、招商引资活动等方面吸收乡镇企业参加。今后,各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凡涉及到发展乡镇企业的具体问题,都要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努力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稳定队伍,理顺管理体制。市、县、乡镇在机构改革中,要从实际出发,明确机构,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和管理,促进乡镇企业快速健康发展。
  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振奋精神,积极开展工作,按照《乡镇企业法》规定,认真履行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能,适应新形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思路,把工作重点放到依法行政、当好参谋、搞好服务上,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依法行政,依法规范乡镇企业行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为乡镇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要坚持依法统计。不断改进乡镇企业统计方法,提高统计质量、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指导。县、乡镇要配齐乡镇会统人员,落实统计经费。不同所有制的乡镇企业都要按《乡镇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和《公司》进行设立、规范和完善。乡镇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做到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主动承担支农、建农义务,依法纳税,接受管理和监督。要加强乡镇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
  切实减轻乡镇企业负担。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等7部委办《关于治理向乡镇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农企发(2000)6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乡镇企业减负工作。坚持依法征税,坚决制止摊税、派税的错误做法,进一步落实好对乡镇企业出口退税和各种免退税政策。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任何部门都不得借税费改革增加乡镇企业负担,同时,乡镇企业也要积极支持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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