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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工务局组织规程暨编制表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4 生效日期: 2003-04-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六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北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员工;置副局长,襄理局务。

第3条 本局设左列各科、室,分别掌理各有关事项:

一、第一科:交通工程、道路、桥隧、卫生下水道、雨水下水道、水利工程之督导及相关机具、材料采购之监办等事项。

二、第二科:建筑管理业务之督导及本局相关之公共工程用地规划及其有关事宜之推动、协调等事项。

三、第三科:公共建筑及公园、路灯工程督导、合法房屋拆迁、补偿与旧有违建之处理、督导及鉴估等事项。

四、秘书室:工务行政之研究发展与管制考核、公共关系、新闻联系、会议、文书、档案、事务与出纳及不属其它各科、室事项。

五、信息室:工务信息系统之整体规划、发展、协调、推动、管理、维护、训练及督导等事项。

第4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技正、秘书、科长、主任、视察、专员、股长、分析师、设计师、管理师、技士、科员、技佐、办事员、书记。

第5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视察、股长、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事项。

第6条 本局设统计室,置统计主任、科员,依法办理统计事项。

第7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助理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专员、股长、科员、雇员,依法办理政风事项。

第9条 本局之下设新建工程处、养护工程处、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卫生下水道工程处、建筑管理处,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10条 本局为适应工务建设业务需要,得延聘国内外学者专家为顾问。并视业务需要,得设工程材料试验室、工程施工督导小组,所需人员均由本局总员额或所属工程处总员额内调兼之。

第11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2条 本局设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之,并担任主席,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均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一、局长。

二、副局长。

三、主任秘书。

四、处长。

五、科长。

六、主任。

前项会议,必要时由局长邀请或指定其它有关人员列席参加。

第13条 本局分层负责明细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拟订,报请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订定,报请台北市政府备查。

第14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

  ┌──────────────────────────────┐
  │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务  局  编  制  表   │
  ├──────────┬───┬───┬───────────┤
  │职        称 │官 等│员 额│备         考│
  ├──────────┼───┼───┼───────────┤
  │局        长 │   │ 一 │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  │
  ├──────────┼───┼───┼───────────┤
  │副   局    长 │简 任│ 二 │           │
  ├──────────┼───┼───┼───────────┤
  │ 主  任  秘  书 │简 任│ 一 │           │
  ├──────────┼───┼───┼───────────┤
  │ 专  门  委  员 │简 任│ 三 │内一人办理法制业务  │
  ├──────────┼───┼───┼───────────┤
  │ 技       正 │荐 任│ 十 │内三人得列简任    │
  ├──────────┼───┼───┼───────────┤
  │ 秘       书 │荐 任│ 一 │           │
  ├──────────┼───┼───┼───────────┤
  │ 科       长 │荐 任│ 三 │           │
  ├──────────┼───┼───┼───────────┤
  │ 主       任 │荐 任│ 二 │           │
  ├──────────┼───┼───┼───────────┤
  │ 视       察 │荐 任│ 三 │           │
  ├──────────┼───┼───┼───────────┤
  │ 专       员 │荐 任│ 五 │           │
  ├──────────┼───┼───┼───────────┤
  │ 股       长 │荐 任│ 一○ │           │
  ├──────────┼───┼───┼───────────┤
  │ 分   析   师 │荐 任│ 二 │           │
  ├──────────┼───┼───┼───────────┤
  │ 设   计   师 │委 任│ 二 │           │
  ├──────────┼───┼───┼───────────┤
  │ 管   理   师 │委 任│ 二 │内一人得列荐任 (系由本│
  │          │   │   │职称二人与技土之尾数一│
  │          │   │   │人合并计给) 。    │
  ├──────────┼───┼───┼───────────┤
  │ 技       士 │委 任│ 五三 │内一七人得列荐任   │
  ├──────────┼───┼───┼───────────┤
  │ 科       员 │委 任│ 一二 │内四人得列荐任    │
  ├──────────┼───┼───┼───────────┤
  │ 技       佐 │委 任│ 九 │           │
  ├──────────┼───┼───┼───────────┤
  │ 办   事   员 │委 任│ 五 │           │
  ├──────────┼───┼───┼───────────┤
  │ 书       记 │委 任│ 一一 │           │
  ├─┬────────┼───┼───┼───────────┤
  │会│会 计  主 任 │荐 任│ 一 │           │
  │ ├────────┼───┼───┼───────────┤
  │ │视      察 │荐 任│ 一 │           │
  │ ├────────┼───┼───┼───────────┤
  │ │股      长 │荐 任│ 二 │           │
  │ ├────────┼───┼───┼───────────┤
  │计│科      员 │委 任│ 五 │内二人得列荐任 (其中一│
  │ │        │   │   │人系由本职称之尾数二人│
  │ │        │   │   │与技士之尾数一人合并计│
  │ │        │   │   │给) 。        │
  │ ├────────┼───┼───┼───────────┤
  │ │办  事   员 │委 任│ 一 │           │
  │ ├────────┼───┼───┼───────────┤
  │室│书      记 │委 任│ 一 │           │
  ├─┼────────┼───┼───┼───────────┤
  │统│统 计  主 任 │荐 任│ 一 │           │
  │计├────────┼───┼───┼───────────┤
  │室│科      员 │委 任│ 二 │           │
  ├─┼────────┼───┼───┼───────────┤
  │人│主      任 │荐 任│ 一 │           │
  │ ├────────┼───┼───┼───────────┤
  │ │股      长 │荐 任│ 三 │           │
  │ ├────────┼───┼───┼───────────┤
  │事│科      员 │委 任│ 六 │内二人得列荐任    │
  │ ├────────┼───┼───┼───────────┤
  │ │助   理  员 │委 任│ 一 │           │
  │ ├────────┼───┼───┼───────────┤
  │室│书      记 │委 任│ 一 │           │
  ├─┼────────┼───┼───┼───────────┤
  │政│        │   │   │本职称之职等,在「地方│
  │ │        │   │   │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未│
  │ │主      任 │荐 任│ 一 │规定前,暂以荐任第九职│
  │ │        │   │   │等办理。       │
  │ ├────────┼───┼───┼───────────┤
  │ │专      员 │荐 任│ 一 │           │
  │风├────────┼───┼───┼───────────┤
  │ │股      长 │荐 任│ 二 │           │
  │ ├────────┼───┼───┼───────────┤
  │ │科      员 │委 任│ 三 │内一人得列荐任    │
  │ ├────────┼───┼───┼───────────┤
  │室│雇      员 │雇 用│ 一 │           │
  ├─┴────────┴───┼───┼───────────┤
  │合            计│一七一│           │
  └──────────────┴───┴───────────┘

附注:本编制表各职称之职等,应适用「丁、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表之八」之规定;该职务列等表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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