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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青弋江灌区发电水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0]437号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领导批示,我局对宣城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再次要求支持青弋江灌区提高发电水费标准的请示》(行秘(2000)83号)进行了研究。青弋江灌区现在执行的发电水费0.037元/千瓦时的标准偏低,不足以弥补发电用水成本,不利于工程维修除险。同时考虑近几年来物价水平比较平稳,今年我省电价并轨,销售电价国家计委已经核定,根据省政府《关于纪村电站发电水费问题的批复》(皖政秘(1995)101号)精神,并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将青弋江灌区发电水费标准由每千瓦时0.037元调整为每千瓦时0.052元,从2000年9月起执行。提价金额从省里的限价电、竞价电空间中解决,下次电价调整时,计入全省销售电价。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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