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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9]32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今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行社“脱钩”以来开展按合作制原则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的实际,现就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额度、搞好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社员入股金额,开展增资扩股,是充实合作金融组织的股本金,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社员关心、支持合作金融组织经营效益和发展的责任心和荣辱感,增强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增加社员入股金额,开展增股扩股,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不搞“一刀切”。既要考虑到社员的实际承受能力,也要与改进对社员的金融服务有机结合。特别是对与信用社有贷款关系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及乡(镇)、村办企业等经济组织,其入股金额要高于一般社员。与此同时,信用社要对此类社员在信贷上给予适当的优惠支持。

  二、基层信用社社员入股起点金额的调整幅度按照以下标准掌握:
  (一)个体社员:100一1000元;?
  (二)职工个人社员:2000一10000元;?
  (三)团体社员入股金额最低为10000元。?
  各分行可结合辖内实际,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适合本地的具体起点标准。

  三、基层信用社向县(市)联社入股、县(市)联社向市(地)联社入股,要严格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县(市)联社职工向县(市)联社入股,可按每个职工2000一20000元的幅度掌握,县(市)联社领导班子成员入股金额应高于一般职工。

  四、单个社员(或社员社)入股可允许在各地确定的入股起点数额以上有差异,但单个信用社社员入股不得超过资本金的2%,单个社员社(信用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县(市)联社资本金的20%,单个社员社(县联社)入股金额不得超过市(地)联社资本金的30%。

  五、各地在按照上述标准和原则确定本地社员入股金额后,对新入股社员一律以新调整后的标准掌握。对原已入股的各类社员,要逐步按照新标准补足。

  六、对于农户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基础股金(即作为资本金的股金),按照规定条件并入农村信用社后,农户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照自愿原则入股成为农村信用社社员,入股条件按本《通知》执行。

  七、亏损社在扭亏之前,只对职工入股股金予以调整,其他社员股金调整可暂缓进行,但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经济核算,加大扭亏增盈力度。

  八、提高社员入股起点金额后,各地要认真研究和落实有关股金红利分配政策,要切实按照合作金融组织章程的规定,向社员公布财务收支和资金营运状况,并通过合作金融组织的民主管理机构定期向入股社员做好股利分配,不得侵犯社员权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试行按交易量返还利益的做法。

  九、结合股金政策的调整,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并通过建立与股金红利分配及经营风险共担等机制,逐步培养社员参与民主管理的意识,提高农村信用社民主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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