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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药品价格监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7 生效日期: 2000-12-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商[2000]440号

 各市、行署、县物价局:
  为适应药品价格改革需要,及时跟踪了解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号)精神,现就加强药品价格监测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省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领导和部署,省价格信息中心承担全省药品价格监管系统软件开发,负责全省药品价格信息的收集、处理、公布、开发、利用和服务等工作。各市、行署、县物价局负责本地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落实。

  二、监测内容  为药品监测单位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销售价格及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

  三、监测范围  省物价局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药品价格监测范围。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定选取经营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药品经营单位确定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当前,各市、行署价格主管部门选取不少于2家批发企业、6家零售药店、6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各县(市)价格主管部门选取不少于1家批发企业、2家零售药店、2家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单位。定点单位一经确定,于2001年元月底前报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和省价格信息中心备案,并做好与省价格信息中心对接工作。

  四、监测方法  为发挥现代网络优势,提高数据传输效率,确保监测内容及时、准确,各定点监测单位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要积极主动与省价格信息中心联网,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等要求,将本单位经营的所有药品的实际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通过网络传输到省价格信息中心。报送价格监测资料必须经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2001年2月25日前,各定点单位必须按规定报送经营所有药品价格,以后每月25日(遇假日顺延)前将发生变动的药品购进和销售价格报送省价格信息中心,并说明原因。
  招标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由招标经办机构在下达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备案价格3日内将资料一式二份报省物价局和省价格信息中心。
  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填报格式由省价格信息中心根据药品价格监管工作需要制定(见附表)。

  五、信息处理  省价格信息中心在收到价格监测数据后5日内,将原始数据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处理,录入全省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库。同时,通过网络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反馈药品价格监测信息,向定点监测会员单位免费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公布各定点单位所有经营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

  六、加强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监测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确定专门人员监督落实定点单位上报工作。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并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
  药品经营单位价格监测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用名称  品名称  理权限  从生产  从批发  销售给  销售给  售价格
  企业购进  企业购进  批发企业  零售单位
  说明:
  1、药品类别:必须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0252-1997进行分类的大类类别。
  2、药品通用名称,对于中成药为药典或部颁标准确定的正式名称。
  3、药品商品名称:是指由生产厂家为产品所定的名称。
  4、价格管理权限:指该药品为国家计委定价、省级定价或企业定价
  招标采购药品价格监测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用名称  品名称  理权限  日期
  说明:
  1、招标单位:指组织招标采购的单位
  2、中标单位:指实际中标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3、价格执行日期:指中标单位执行中标价格的日期
  4、其他指标解释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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