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皖价函[2000]98号
黄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执行皖价工字(2000)20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黄价字(2000)第143号)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规定,现行贴费标准是在原执行的贴费标准基础上降低一半执行。
二、按照国家计委《印发〈关于调整供电工程贴费和加强贴费管理的请示〉的通知》(计投资(1993)116号)规定,对零散的居民用户电能表标定电流不超过5安培者免交贴费,超过标定电流5安培时,按现行规定收取供电工程贴费。
三、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住宅小区,如开发商建房时已向电力部门交纳小区变压器贴费并计入房价,购房者无须重复交纳贴费。但居民入住用电容量不能满足要求,向供电部门提出增加用电容量的,供电部门按照增加用电容量差值收取供电工程贴费。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