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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7 生效日期: 2004-02-17
发布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银监发[2004]8号

各银监局,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运行和自律管理,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6号)基础上,银监会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提出如下要求:
  一、主要财务信息,应包括:(一)利润总额、净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等年度利润指标;(二)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存款余额、贷款余额、股东权益、每股收益、成本收益率等截至报告期末前三年每年的会计财务数据;(三)资本的构成(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及其变化情况;(四)营业外收支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收益、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收益率。

  二、风险管理状况,应包括:(一)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资产流动性比例、拆借资金比例等主要监管指标的合规性情况;(二)贷款的主要行业分布(贷款投放前五位的行业及相应的比例)和按行政区划的地区分布(城市商业银行不需要披露此项);(三)最大十名贷款客户情况(客户名称、贷款余额及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四)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及各类不良贷款的期初数及比例、本期调增数、本期调减数、期末数及比例;(五)各类贷款损失准备的期初数、本期计提数、本期转回数、期末数及本期核销情况;(六)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情况;(七)投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主要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八)抵债资产的余额、种类和比例;(九)截至年末对外投资和自办企业实体情况;(十)不良资产管理的主要政策、措施及其效果;(十一)表外应收利息、保函、担保、贷款承诺、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和金融衍生产品等主要表外项目余额及风险管理情况。

  三、股东情况及关联交易情况,应包括:(一)股份主要变动情况;(二)最大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名称、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及股权转让情况)、控股股东及持股在5%以上的股东情况;(三)最大十名股东的关联情况,最大十名股东所持本行股份的抵押、托管、冻结情况;(四)逐笔说明重大关联交易情况(交易对象、交易金额、交易形式、抵押情况及风险状况)及各类交易在该类业务中所占比例:(五)关联交易中不良贷款的余额及分别占不良贷款总额和关联交易总量的比例;(六)逐笔披露贷款进入不良状态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的名称、贷款余额及贷款形态,并简要说明原因。

  四、公司治理情况,应包括:(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设置、各职能部门与分支机构的设置、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设置情况;(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通过的主要决议以及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和独立董事情况;(三)董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及派出单位)、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或独立董事)、是否在商业银行领取薪酬、是否持有股份等董事会情况简介;(四)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通过的主要决议、新年度主要经营策略和目标计划以及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董事会工作情况;(五)监事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及派出单位)、在股东单位任职情况,(或外部监事)、是否在商业银行领取薪酬、是否持有股份等监事会情况简介;(六)监事会会议情况、监事会的专项检查结论以及监事会就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等监事会工作情况;(七)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从业年限及分管工作范围)、领取薪酬和奖金、期权等激励情况以及报告期离任情况及原因。

  五、重大事项应包括:(一)报告期内重要诉讼、仲裁事项和重大案件情况;(二)报告期内的收购、合并及出售资产事项;(三)报告期内重大的托管、担保、承诺、委托资产管理情况;(四)商业银行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相关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处罚情况。同时,应简要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造成的影响。

  六、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其附注说明。商业银行应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按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编制的法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股东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说明)进行审计,并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同时,商业银行应委托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内控机制和风险管理系统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应作为年度报告的附录。

  七、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保证年度报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与完整,年度报告编制后应经董事会成员表决通过,董事会成员的表决意见及签名应作为年度报告的内容。
  从2004年起,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对外披露信息。
  鉴于城市商业银行银行的信息披露工作仍处于过渡期,城市商业银行应按照上述要求逐步对年度报告的披露内容予以规范。对于城市商业银行2003年年度报告,选取32家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进行试点。请各银监局督促指导辖内试点行做好上述工作。

 
2004年2月17日


附件:信息披露试点的城市商业银行名单
  上海银行、天津北京、深圳、青岛、宁波、哈尔滨、锦州、葫芦岛、张家口、廊坊、包头、乌鲁木齐、济南、淄博、南京、无锡、扬州、镇江、苏州、南通、杭州、合肥、芜湖、淮北、东莞、柳州、昆明、贵阳、西安、福州、银川市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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