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价费[1999]878号
各区县物价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制止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缴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规定,决定在我市实行《收费员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收费并领取《收费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其从事收费工作的人员均应领取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员证》,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持证上岗。
二、《收费员证》制度是指在收费岗位从事收费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认定资格,颁发《收费员证》后,方可从事收费工作。
《收费员证》是收费人员依法收费的资格证书,收费员必须按《收费许可证》所列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同时出示《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亮证收费。
四、市和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是《收费员证》的管理部门,《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负责印制,市和区县物价局按行政隶属关系核发,其他任何单位或部门无权印制和发放。
市属各委办局及其所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津单位的《收费员证》由市物价局负责核发,区县所属单位及市物价局授权代发的《收费员证》由所在区县物价局负责核发。
五、申领《收费员证》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价格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
3、熟悉相关价格政策及业务;
4、是收费部门、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5、参加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收费员培训班,考试成绩合格者。
六、收费单位办理《收费员证》时,需提供下列手续:
1、填报价格主管部门印制的收费员资格审批登记表;
2、本单位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领证人员经价格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七、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收费员证》统一注册登记、编号,并对本地区、各业务部门持证收费人员的基本情况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收费员证》的管理。
八、《收费员证》实行一人一证,已取得《收费员证》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人员因工作需要调动或离职时,收费单位要在十五日内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收费员证》丢失,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登报声明作废。并在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报补发,逾期不补办的,不得继续从事收费工作。
九、《收费员证》从核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届时收费单位须持原证到价格主管部门换领新证。
十、《收费员证》实行年检制度。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对《收费许可证》进行收费年审的同时,对《收费员证》进行审验,加盖审验章,下年度方可继续收费。
对在岗的收费人员需定期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不合格者,取消收费员资格。
十一、缴费单位或个人,对收费人员不出示《收费员证》或无证收费的,有权拒缴,并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十二、《收费员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他人使用。
十三、本《通知》自1999年1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