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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30 生效日期: 2003-09-30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今年我市自然灾害频繁,广大灾区群众财产遭受了严重损失。面对严重的自然灾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投入了大量的救灾资金和物资,灾区各级党委、政府全力以赴,积极组织群众抗灾自救,灾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已基本恢复正常,但仍有部分群众生活比较困难。为进一步支援灾区群众,经市政府同意,决定10月份在全市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现将捐助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募捐活动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募捐活动在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条件的企业及其职工、驻渝部队和武警官兵中开展,以“冬衣暖人心”为主题,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捐款捐物。
  二、募捐的组织、接收方式
  (一)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募捐活动由各主管部门负责布置发动,驻渝部队请重庆警备区布置发动。所在单位收到职工所捐款物后,直接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内)缴纳。
  (二)有条件的市级企业职工的募捐活动,由主管部门负责布置进行。企业及职工认捐的款物由企业直接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缴纳。企业滞销物品的捐赠,由企业先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认捐,书面确认捐赠的品种、数量、金额、捐赠意向后,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提出分配意见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集中调运。小批量的捐赠物品也可直接由捐赠企业上交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设立的捐赠物资储存仓库。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实施。
  (四)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接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捐赠的款物后,应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捐赠款凭据(捐赠物资接收凭据)。各捐赠单位以捐赠款物凭据记账,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接收捐款的70%上交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由市政府统一安排,30%留各区用于解决城市贫困人口生活困难问题,所接收的捐赠物品由市政府统一分配,分别发送。其余区县(自治县、市)接收的捐赠款物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用于解决辖区内城镇贫困户、农村五保户、重灾户的生产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五)凡个人捐款1000元以上的,由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发给证书;个人捐款5000元以上的,在本人愿意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适时通过新闻媒体集中公布,予以表彰;凡单位、团体捐款5万元以上的,可举行捐赠仪式。
  三、募捐活动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各单位接收的职工认捐款物和缴纳情况必须在单位内部公示,各级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民政局)接收的款项和物品以及分配使用情况,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开监督,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募捐活动的时间安排
  (一)工作准备阶段(10月8日至10月12日),各级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及民政部门进行与募捐活动有关的工作准备。
  (二)宣传动员阶段(10月13日至10月19日),各级政府、各部门层层布置,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动员单位、团体、职工踊跃参加。
  (三)组织接收阶段(10月20日至10月31日),由各单位、团体、部队组织认捐,并向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缴纳款物。在本阶段内,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每星期一应向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报告接收情况。
  (四)分配、发送、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由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按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决定分配款项、发运物资。整个工作结束后,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民政局)要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社会捐助接收办公室。
  五、募捐活动的领导和组织保障
  对这次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各社会团体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深入发动,务求实效。领导干部要积极带头捐赠,号召职工积极参与。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这次募捐活动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踊跃捐赠的良好氛围。各级财政部门要解决开展募捐活动所必需的工作经费,交通、市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好开展募捐的有关优惠政策,确保募捐活动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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