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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支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5 生效日期: 1999-10-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地税计[1999]18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市局《关于修订代征代扣提支手续费办法的通知》(地税计[1998]19号),曾对提支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问题重新进行了修订,现结合各分局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1、对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提取的代征手续费,必须先按照规定将税款进行分解,然后分别税种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并按入库级次及时入库,不能“先提取后分解”。凡未按本规定执行者,务于年底前对提取的代征手续费进行调整。

  2、代征代扣手续费支付的方法,可采取(1)“先全额提取,后按比例支付”即由各分局计会科按全额提取后,再按一定的比例从中支付给各代征代扣单位。(2)“先按比例支付,后按差额退齐”即提取手续费时,可填开两张收入退还书,一张按一定的比例直接退给各代征代扣单位,另一张按照差额退齐到各分局计会科的方法。

  3、除通过退库、拨款方式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之外,对直接退给代征代扣单位的手续费,必须以代征代扣单位的收据作为回执,不能白条代替。

  4、对按地税计[1998]19号文件规定,由各分局代垫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代征手续费,其向市局申请核拨的手续为:分局于本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将“房、地、车”三税“代征手续费提支情况统计表”并附实际支付给代征单位的税款手续费支付凭证(退库拨款单或收据)报送市局,市局审核无误后,及时向分局拨付,过期不予办理。
5、国税局、地税局之间互相委托代征的税款,一律不得提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6、代征单位本身自缴的税款一律不允许提取手续费。

  7、为了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和反映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的提支情况,加强对手续费的监督、管理,各分局要建立健全提支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会计帐簿,及时登记手续费的提取和支出情况。“手续费帐”要采用订本式帐簿,并准确地核算到提取额、支付额及留用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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