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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东县政府办理开源节流奖励实施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8 生效日期: 2004-03-18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财务字第093300973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台东县政府府财务字第0933009739号函订定发布全文5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开辟财源增加县库收入,并使公共资源有效运用,以最小成本发挥最大效益原则下,透过开源及节流分享方式,鼓励各机关落实开源节流,以提高财务效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以本府各局室及所属各机关学校为评鉴对象。

本府为办理评鉴事宜,设评鉴小组,召集人由县长指派,评鉴人员由本府主计室、计画室、人事室、政风室及财政局等派员组成,并得邀请办理单位列席说明,其行政业务由财政局办理。

三、评鉴以开源及节流两大部分分别计算基数,以为奖励之参考依据。

(一)开源部分:

1.新增税、费等财源,按新增金额30%计算基数;如为中央立法新增,则按新增金额5%计算基数。

2.税课收入

(1)扩大税基及税源

A.清查及评定房屋税价格,按新增税额10%计算基数。

B.调整土地公告现值及公告地价致增加税收,按新增税额10%计算基数。

(2)清理旧欠,按新增清理欠税额5%计算基数。

3.规费及罚款收入

(1)合理调整现有规费收费基准

A.由中央调整,按新增金额5%计算基数。

B.由业务单位调整,按新增金额20%计算基数。

(2)清理旧欠,按新增清理金额5%计算基数。

4.财产收入

(1)财产出租或出售及利用

A.动产,按新增金额20%计算基数。

B.不动产,按新增金额10%计算基数。

(2)财产孳息,按新增金额20%计算基数。

5.其它收入

(1)公共造产收入,按新增金额20%计算基数。

(2)挖掘道路收费,按新增金额20%计算基数。

(3)土方银行,按新增金额20%计算基数。

(4)追缴都市计划桩毁失或移动赔偿费,按新增金额20%计算基数。::

(二)节流部分:

1.属县自筹款部分:

(1)一般经常性业务经费,按缴库(或节流)金额30%计算基数。

(2)计划型经费,按缴库(或节流)金额10%计算基数。

(3)节流之创新计划,按缴库(或节流)金额50%计算基数。

(4)其它,视其性质按缴库金额10%-50%计算基数。

2.属上级或其它机关补助经费

(1)结余款无须缴回,按缴库金额20%计算基数。

(2)其它,视其性质按缴库金额10%-50%计算基数。

(三)办理开源或节流业务涉及各幕僚单位支持者,其幕僚单位核列基数以各业务单位办理绩效之30%为上限,提请评鉴小组审议。

(四)依中央各机关办理考核结果,致一般性补助款增加(或减少)拨入县库者,按所增加(或减少)金额一定百分比,提请评鉴小组讨论,并入各承办单位基数。

(五)各业务单位年度计划未执行,遭补助机关收回者,提请评鉴小组决议核减奖励基数。

四、评鉴结果依下列方式计算办理奖励:总基数奖励比例

100,000以下不办理奖励

100,000至1,999,999 总基数 5%之奖励

2,000,000至2,999,999 总基数 6%之奖励

3,000,000至3,999,999 总基数 7%之奖励

4,000,000至4,999,999 总基数 8%之奖励

5,000,000至6,999,999 总基数 9%之奖励

7,000,000至8,999,999 总基数 9.5%之奖励

9,000,000以上 总基数 10%之奖励(奖励金额每一评鉴单位以不超过100万元为原则)

奖励金额每一评鉴单位以不超过新台币1,000,000元,每一个人以不超过新台币50,000元为原则,特殊重大贡献者(不在此限)专案签请县长核定。

同一开源或节流项目由数个单位或机关(含幕僚单位)办理者,其奖励金之分配由评鉴小组邀集相关单位或机关决定分配比率,涉及政策决定者应分配相关决策人员。

评鉴奖金所需经费循预算程序办理,奖金之支用以预算所列用途为限,各单位所获奖金之分配、使用由各单位自行斟酌办理。

本评鉴所需书表格式由财政局另订之。

五、评鉴时间: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办理评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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