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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9 生效日期: 1999-09-29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机关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以下简称《行政复议》)于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将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9年5月6日国务院下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行政复议》和国务院《通知》精神,保证保监会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建立健全保监会的行政复议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地组织学习和宣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不仅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都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在《通知》中提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当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来认识行政复议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根据《通知》精神,我会要认真组织好行政复议的学习、宣传与培训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人事部负责学习安排及培训工作;
   2.各部门要组织好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学习;
   3.政策法规部于年底前在保监会机关组织一次包括《保险法》、《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处罚法》在内的法律知识测试活动,以促进我会工作人员学习有关保险监管法律法规与规章,提高法律知识水平。

  二、加强保险立法和执法活动的审查与监督工作
   《行政复议》不仅加强了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而且还规定当事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这就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保监会各职能部门在对监管对象行使监管职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时,要严格执行经政策法规部会签的程序,以加强法律监督与审查,以保证各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减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发案率,避免对监管对象的同一违规行为进行重复查处。

  三、保障行政复议所需的经费开支
   《行政复议》第 39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因此,为了保障行政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财务会计部每年向财政部申报预算时,要将行政复议活动的经费列入保监会正常的行政经费;在保监会的行政经费中,行政复议经费单独列支,不得挪作它用。对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相关设备、工作条件等所需各项费用要给予保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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