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控函〔2004〕5号
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加强总量控制工作和对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管理,我局已在《关于报送2003年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的通知》(环办(2004)3号)中,明确提出: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及20个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人民政府今年要将2003年度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与“城考”结果一并报送。
现因工作需要,拟请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按照环办(2004)3号文件中报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的有关要求,根据环境统计和其他统计快报的数据提前上报2003年度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并于2月20日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将相关数据(见附表,如所涉及的污染物无快报数据,请注明)报送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城考结果中该数据的正式报表仍要按有关要求与“城考”结果一并上报。
联 系 人:乔旭 滕之时
联系电话:(010)67131533
传 真:(010)67116021
电子信箱:zhang.jialing@zhb.gov.cn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附件:年度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表
填报单位(章):
年度工业增加值(万元) |
废 水 |
化学需氧量 |
氨 氮 |
二氧化硫 | ||||
排放量(吨) |
排放强度(吨/万元) |
排放量(吨) |
排放强度(吨/万元) |
排放量(吨) |
排放强度(吨/万元) |
排放量(吨) |
排放强度(吨/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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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 尘 |
粉 尘 |
固体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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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量(吨) |
排放强度(吨/万元) |
排放量(吨) |
排放强度(吨/万元) |
排放量(吨) |
排放强度(吨/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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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填表人: 填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