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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生活安排、受灾地区农业税减免和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等生产经营性费用收取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6 生效日期: 2000-10-26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办发[2000]21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安排好农村群众生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农村五保户生活安排、受灾地区农业税减免和加强农村水、电等生产经营性费用收取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安排好农村五保户的生活
  农村五保户是农民中特殊困难的群体,尤其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今年是农村税费改革的第一年,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农村五保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县、乡两级党委、政府以及村级组织的作用,确保五保户的生活不出问题,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
  1、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五保供养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五保户供养的各项政策。各乡镇、村都要建立干部定期走访和包户工作制度,建立以敬老院为中心的五保服务网络,真正做到五保户生活有人管、疾苦有人问。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安排好五保户的生活,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五保户的供养水平。
  2、农业税附加等村级集体资金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对村级的补助资金,要首先用于农村五保户的供养。各地必须严格按此要求安排使用村级资金,确保五保户的生活水平在农村税费改革后不下降,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村级资金用于五保户供养末达到上述要求之前,不得安排其他方面的支出。
  3、县、乡党委、政府要对五保户生活安排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并有人具体分管这项工作。各地近期内要对农村五保户生活安排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五保供养标准、经费、粮油柴房、干部包户、群众互助等落实情况。要深入到每一个五保户家中,了解他们的实际生活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确保每个五保户安全过冬。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凡是五保户供养经费、供养制度不落实的地方,要限期落实;对随意降低五保户供养标准、挪用挤占五保户供养经费、搞“划田代耕”或安排“吃派饭”等问题,要限期纠正。对五保供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五保供养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要严肃查处,追究领导责任。
  4、各地要继续发扬扶危济困、扶贫济弱的传统美德,动员和发动社会力量帮助五保户解决生活、生产、疾病救治等方面的困难。村级组织要具体做好五保户的生活安排工作,与五保户签订供养协议,并继续发动村民开展互助互济,逐步扩大五保户集中供养的范围,确保每个五保户的供养落到实处。
  5、各县(市、区)、乡镇民政部门与财政、农经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督促落实五保户供养经费,共同做好农村五保户生活安排工作。

  二、切实做好受灾地区农业税减免工作
  今年我省遭受了严重的自然灾害,特别是部分地区遭受到多年未遇的特大旱灾,灾区农业损失严重,农民群众收入和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各地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落实受灾地区农业税减免政策,切实减轻灾区群众的农业税负担。
  1、凡是农业受灾的地区,都要认真核实灾情,实事求是地确定灾害损失,按照农业税减免政策,遵循“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依法按规定给予减免,并及时落实到受灾农户。
  2、受灾地区的县(市、区)要在认真核实灾情的基础上。将当年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和上级追加的农业税减免资金,及时分配下达到受灾乡镇,并负责督促乡镇抓紧办理具体的农业税减免业务手续,及时将减免指标落实到受灾农户,编造减免清册,并张榜公布,县(市、区)和乡镇、村均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确保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到受灾农户。当年没有发生自然灾害的地区,县(市、区)要将当年按规定提取的农业税减免款全部返还乡镇,由乡镇安排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挪用。同时,各乡镇村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的农业税也要按规定实行社会减免。
  3、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业税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农业税减免工作的检查,防止该减不减和截留、挪用减免税款等违反农业税政策问题的发生。对严重违反农业税减免政策的县(市、区)和乡镇,要进行严肃查处,并对有关的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三、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等生产经营性费用收取管理工作,严禁增加农民负担
  目前,农村各项生产经营性费用已到年终结算和收取阶段,各地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和群众观念,认真执行农村生产经营性收费政策,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价格向农民收取生产性水费、电费等,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层层加码、扩大范围、提高价格,绝不允许任何地方和部门借收取生产性水费、电费之机,搭车向农民收取生产经营性以外的费用,绝不允许借机将乡镇或村开支的缺口转嫁到农民身上,坚决堵住造成农民负担反弹的口子。
  1、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性水费、电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对农业生产性水费的收取,要严格限于水利工程排灌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以农村二轮承包面积为准,严格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农民引用天然水或者打井取水的,不得收取水费。对农业生产性电费必须按计量标准计收,收取范围限定于水利工程灌溉和排涝用电,用电价格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农业生产用电电费标准执行。
  2、农业生产性水费、电费由乡镇水管、电管单位收取,并填入农民负担监督卡,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县、乡两级水管单位、供电单位要切实转变作风,增强为农业服务、为农民群众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水、电的利用效率。乡镇水管单位、电管单位向农民收取水费、电费时,应开具合法票据。凡收费不开具合法票据者,均按违规违法收费论处。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尤其是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水、电等生产经营性费用收取的管理,严肃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农业生产性水费、电费收取和使用的监督,今年年底前要对农村生产经营性水费、电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费、电费的收取、使用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予以公布,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乡镇人民代表的监督。
  对违反政策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搭车收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将多收的款项及时清退给农民,并严格按照《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皖办发(2000)1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切实加强农村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各项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行摊销商品、强行提供服务、强行收取费用。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农民乱收费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增强群众观念,关心群众疾苦,着力解决广大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保护好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确保农村的社会稳定。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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