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4 生效日期: 2000-10-24
发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皖价服[2000]403号

各市、行署物价局:
  为配合国家农村税费改革,规范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34号)、省委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00)14号)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农村五保户生活安排、受灾地区农业税减免和切实加强农村水、电等生产经营性费用收取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办发(2000)21号文件)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我省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部分不合理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公布取消一批不合理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具体详见附表),经公布取消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自公布之日起,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收取。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进一步清理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对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要将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分开实施和执收,严禁将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在执行公务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或指定推销商品和服务;严禁在农民用水、用电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三、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和涉农商品价格的管理,重点是涉及农民用电、用水、通讯、有线电视等行业的收费。
  (一)加强农村电的管理。电力企业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电力局《关于2000年农村电价的通知》(皖价服字(2000)369号)规定执行,各地执行台区电价时,不得违反规定加收高压线损,已改造的台区应严格执行省定指导性到户电价,未改造的台区,因技术原因无法执行省定农村电价的,其到户电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严格执行生产经营性电费收取范围和标准,对农业生产性电费必须按计量标准计收,收取范围限定于水利服务的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项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
  (二)规范农村生产经营性用水收费行为。水管单位和收费部门在收费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用水定额收费,不得另外加收水损耗和管理等费用;电力排灌收费,要严格实行水、电分开计收,对生产性水费的收取,要严格限于水利工程排灌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区,以农村二轮承包面积为准。农业排灌用水水费标准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要严格按照《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对农民引用天然水或者打井取水的,不得收取水费。
  (三)降低农村电话通话费,开拓农村电信市场。
  要把农村电话纳入中央电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经营,以加速建设先进的、城乡一体化的通信网,以便在适当地时候扩大本地网营业区范围,在一个行政县实行城乡通话同价,执行统一的市话通话费标准,在2000年7月20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的基础上(由0.50元/分钟降到0.40元/分钟)继续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以减轻农村用户的负担。
  (四)适当降低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物价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扩大农村宣传阵地,满足农民对文化生活和科技知识的需求,在认真听证的基础上,充分兼顾农民实际承受能力,重新制定农村有线电视收费政策,核定收视维护费标准。

  四、认真贯彻实施《价格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健全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健全目录管理制度。本着强化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物价部门在制定地方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目录时,要将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如农机作业服务等收费。
  (二)健全成本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物价部门要强化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经营成本的有效监管,认真实施成本定期报送制度,准确测定社会平均成本,为制定涉农经营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提供合理的定价依据。
  (三)健全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对经政府和物价部门依法审批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经营者必须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收费政策公告制度。对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物价部门要定期向经营者和广大农民及时公布有关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管理政策。
  (五)要实施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间接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推广和巩固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要加强对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的市场监测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发布参考价来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

      五、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要建立举报制度,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一经检查核实,应将多收的款项及时清退给农民,并报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皖办发(2000)21号)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党记政记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表:公布取消的涉农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表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