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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监局、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4 生效日期: 2003-05-14
发布部门: 甘肃省药监局甘肃省质监局甘肃省工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药监市[2003]104号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处)、公安局(处)、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处):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局)委最近联合发布的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强化联合执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国食药监电(2003)1、3号),贯彻落实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省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工作的力度,严厉打击扰乱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和价格稳定,维护我省防治“非典”期间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经六厅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开展专项整治联合执法行动。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各执法部门联合执法
  近一段时期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防治“非典”、加强市场监管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这是一项庞大的综合性社会工程,是当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上来,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联合执法,切实抓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药监、卫生、公安、工商、质监、价格等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相互配合,沟通信息,形成合力,有效地开展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联合执法检查,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证防治“非典”医药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可靠,使全省市场经济秩序取得明显好转。
  二、现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对防治“非典”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等产品的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1、加大对防治“非典”重点品种的监督检查抽验力度。对发现可疑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剂产品,应及时抽验,以确保质量安全。
  监督抽验的重点是:用于防治“非典”的胸腺肽、丙种球蛋白等免疫调节药物;阿昔洛韦、利巴韦林、更昔洛韦等抗病毒药物;克拉霉素、阿奇霉素、红霉素、左氧氟沙星、多西环素、利福平等抗感染药物;卫生部防治非典型肺炎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预防方案中涉及到的金银花、贯众、板蓝根、藿香、苍术、白术、黄芪、防风等中药材;与防治“非典”有关的β--内酞胺类、四环素类、维生素类药物及中成药;医疗机构制剂室配制的灭菌制剂以及用于防治“非典”的医用口罩、防护服、呼吸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消毒剂、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卫生用品等重点品种。
  2、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生产及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配制过程的监督检查。要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等产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追踪检查,特别是对防治“非典”产品的原料来源、生产工艺过程以及中间体等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要与GMP认证和复查工作结合起来。要对医疗机构灭菌制剂的配制全过程进行重点检查,特别是对制剂配制环境和回收瓶重复使用等问题进行重点检查。
  3、开展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经营企业的储存条件和购销渠道的专项监督检查。要对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等产品的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购进和销售的渠道是否合法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仓库的储存条件、购销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出库复核记录等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要与监督实施GSP工作结合起来。
  (二)开展对消毒产品、消毒器械、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卫生用品的监督检查,确保防治“非典”消毒产品的质量和消毒效果。
  (三)要加强药品、消毒剂产品、食品等生活必需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合理用药和正确使用消毒剂产品的宣传和指导,严防在当前用药急剧增加的特殊情况下,发生群体性药物不良反应和药物中毒。要加大“菜篮子”产品和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格市场准入条件,确保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安全。
  (四)严厉查处取缔无证照等违法经营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的行为。重点是对药品批发企业吸纳无证经营户从事挂靠经营和药品零售企业从事批发业务的违法经营行为。对超范围和无证照经营一经发现,立即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对吸纳无证经营户从事药品批发的药品批发企业,应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
  1、全省监督检查的重点地区为兰州市及发生疫情的地区。
  2、要加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质量问题较多地区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食品等产品的重点监督检查。
  3、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确定相应的重点监督检查区域,主要是人口稠密及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经营活动比较集中的地区。
  4、要加强对群众举报多、违规经营行为屡禁不止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六)要做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保健用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宣传,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特别是对打着高科技旗号、盗用权威机构名义、利用消费者缺乏药品、医疗器械、消毒、保健等专业知识发布虚假广告或变相广告的,要及时依法严厉查处。
  (七)要做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和卫生耗材用后销毁处理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用后销毁制度、销毁记录、销毁责任人的落实情况,严防重复使用和用后未经处理流入社会情况,杜绝二次污染。
  (八)要严厉打击借防治“非典”之机,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及其他政府价格干预措施,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价格欺诈、不明码标价、囤积居奇,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行为。
  三、联合执法的措施及要求
  (一)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能分工,采取一家牵头,多方配合的方式,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根据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实施意见,具体分工如下:
  1、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检查由药监部门牵头,工商、公安、卫生、质监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2、生活必需品质量及安全由质监部门牵头,药监、卫生、公安、价格主管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3、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违法广告以及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由工商部门牵头,药监、卫生、公安、质监、价格主管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4、食品、消毒剂产品的卫生质量及安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用后销毁处理由卫生部门牵头,药监、公安、工商、质监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5、药品、医疗器械、消毒剂产品、食品及生活必需品的价格监督检查由价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药监、卫生、工商、公安、质监部门参加配合实施。
  (二)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反馈和沟通,专项整治工作采取每日报告制度,各市(州、地)专项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应于每日上午12时前将前一日专项检查的工作情况按国务院防治“非典”后勤保障办公室的要求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省各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汇总后分别报国务院防治“非典”后勤保障办公室和省防治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情况和重大案件应随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要案件及查办情况要有书面报告。
  (三)在当前防治“非典”工作的关键时期,要保持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一批违法违规单位,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从重处罚。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严惩。要及时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赢得社会舆论关注,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社会氛围。
  四、密切配合、协同作战,保证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在专项整治联合行动中坚持既各有侧重、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办案机制。要拓宽信息沟通渠道,加快信息传递速度,及时准确掌握市场整顿进展情况。要严肃工作纪律,务必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执法形象。
  五、联合执法行动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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