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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教育部订定发布全文17点;并自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一、为加强教育部及所属机关学校(以下简称本部机关学校)附属之住宿设施(以下简称本设施)经营管理与安全维护,特依发展观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三、本设施使用对象以提供教学、实习、研究、学术交流、会议及参访人员为原则。
四、本设施在不影响既定使用目的、不违背政府政策与法令规定、不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之原则下,为提升公用财产之使用效益或维持设施经营管理之损益平衡,得依相关法规委托专业厂商(以下简称厂商)经营管理。
五、本部机关学校与厂商签订之委托经营管理契约,应明定服务对象、经营管理范围及安全维护等事项;其安全维护事项应包括紧急事故应变处理、防灾救难任务编组等相关事宜。
六、本部机关学校应将委托经营之财产列册点交厂商管理,厂商应依国有财产法、事务管理规则及委托经营管理契约之相关规定管理。
七、本设施应依建筑法及消防法其相关法规规定,定期委托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专业机构或人员,办理建筑物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检查签证,其检查签证结果并应依法申报。
本设施于重大灾害发生后,应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办理紧急检查,其有损坏者,应立即维护补强。
八、本设施应依相关法规规定,委由政府认可之专业从业者办理建筑物修缮维护、修缮保养及环境清洁维护等作业。
九、本设施进行建筑物及各项设施之修缮维护作业,其使用之方法及材料,应符合建筑、消防、卫生及环保等相关法规规定之标准,并依劳工安全卫生法规相关规定进行施作。
十、本设施之高压电力设备、升降设备及热水锅炉之操作,应委由专业机构或人员依相关法规规定维护管理。
十一、本设施应依消防法规相关规定定期实施消防安全演练及设备检查。
十二、本设施之饮用水设备应依相关法规规定定期维护、记录及查核。
十三、本设施提供餐饮服务者,其相关服务人员、场地及设施管理,应依食品卫生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十四、本设施应投保公共意外责任险、产险及火险等保险;其投保对象、投保范围及最低投保金额应符合相关法令规定。
十五、本设施应定期针对建筑物男女厕所、浴室、更衣室或其它类似设施实施反针孔摄影侦测,并作成纪录备查。
十六、本设施委托厂商经营管理期间,本部机关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就安全维护及经营管理等相关事项之履约情形进行查核,并作成纪录备查。
十七、本部机关学校应依本要点另订定经营管理及安全维护规定,并负责执行,视需要报请本部业务主管单位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