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28章第27条)
[1958年4月1日]
(本为1957年A104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土地注册费用规例》。
第1A条 释义 版本日期 12/02/2005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文书”(instrument)包括任何契据、转易契、待决案件、判决或其他书面形式的文书;(1992年第56号第18条)
“电脑印制本”(computerprintout)具有《土地注册规例》(第128章,附属法例A)第2条给予该词的涵义。(1986年第248号法律公告)
(1981年第139号法律公告;2002年第20号第5条)
第2条 须缴付的费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附表所列的费用须于土地注册处内就该附表所述的事宜而收取。(1996年第35号法律公告)
(2)(由1996年第35号法律公告废除)
(3)凡为某人的利益或代某人交付注册或再交付注册任何文书,则就该文书而依据本条收取的费用,须由该人缴付。(1981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1993年第8号第30条)
第3条 批予豁免的权力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土地注册处处长可免除任何就附表所述的任何事宜而规定收取的费用,如他信纳一旦征收该费用,该费用会由政府一般收入拨付。
(1980年第56号第12条;1993年第8号第30条;1996年第35号法律公告)
第4条 批予豁免的责任 版本日期 12/02/2005
(1)除第(2)款另有规定外,土地注册处处长如信纳下述(a)、(b)或(c)段中的副本或资料(视属何情况而定)是与《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所指的建议业主立案法团相关而需要的,土地注册处处长须免除就下述事宜而收取的费用─
(a)根据附表第10项为提供任何注册资料卡的副本;或(2002年第20号第5条)
(b)根据附表第11项为提供资料。(2002年第20号第5条)
(c)(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废除)
(2)凡规定收取但根据第(1)款已予免除的费用,须由民政事务局局长自政府一般收入拨付。(1996年第35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1994年第32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35号法律公告)
附表 版本日期 12/02/2005
[第2、3及4条]
1 任何文书(下文特别述明者除外)的注册,而该文书(包括根据《印花税条例》(第117章)第46条豁免印花税的任何文书)是将任何财产的法定产业权或衡平法产业权,或将任何财产内的任何份额或权益,转让、转易、授予、分割、按揭、押记、再转让、解除、发还或以其他方式移转的─
如代价的款额或价值,或受影响的财产或份额或权益的价值─
(a)不超过$750000 $230
(b)超过$750000 $450
(1996年第145号法律公告)
2 任何买卖协议或按揭协议的注册 $210
3 任何租契、租契协议,或续订或退回租契的注册 $210
4 任何公契、其分契或再分契或其任何增补契的注册─
如该等契约所指的财产单位数目为─
(a)10个或以下 $1000
(b)10个以上 $2000
(1996年第145号法律公告)
5 下述各项的注册:任何遗嘱认证、遗产管理书、委任新受托人的契据、待决案件、诉讼外债务人物业查封令、判决、判令、禁止令,或其他法庭命令、偿付判决证明书或解除诉讼外债务人物业查封令证明书,或任何其他不在本附表特别述明的不论何种文书 $210
6 任何文书的注册,而该文书是将任何财产或其内任何份额或权益的任何押记或按揭(不论是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转让或移转的─
每100项转让或移转的押记或按揭或其部分 $2000
7 接收任何被中止注册而其后再交付注册的文书(不论是首次或其后任何一次)以便注册,其费用为除根据第1、2、3、4、5或6项所缴付的费用外,另再按下述期间缴付费用─
按文书没有如此再交付注册的期间内每段28日或不足28日的时段计收费,而首次该等期间的开始日期为─
(a)根据《土地注册规例》(第128章,附属法例A)第15(3)条取回文书的当日;
(b)(凡文书是根据该规例第15条藉邮递发还的)盖在有关邮资印花或其上显示的日期或交付有关的速递服务提供者的日期 $200
8 在土地注册处查索─
(a)每份注册摘要或政府租契 $10
(b)每本注册摘要日志 $150
9 以任何形式和藉任何方法提供录载在任何注册摘要日志内的关于每一注册摘要的任何资料 $10
10 提供某一财产的注册资料卡的副本,或提供来自微缩软片的关于某一财产的注册资料卡的硬副本 $30
11 以电脑印制本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提供资料,以显示─
(a)某一财产的现时详情 $10
(b)某一财产的过去及现时详情 $25
(2004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12 (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废除)
13 提供任何文书、注册摘要或政府租契的整份文件的副本、影像处理副本或微缩软片硬副本,或以任何形式和藉任何方法提供该整份文件─
(a)就所提供的每份注册摘要及其任何附带文书 $100
(b)就所提供的每份政府租契 $120
(c)就所提供的其他文书的每一整页或其部分 $10
(2004年第193号法律公告)
14 提供下述的副本、影像处理副本或微缩软片硬副本,或以任何形式和藉任何方法提供该等副本─
(a)附连于注册摘要或政府租契的一份或多于一份图则,而每份注册摘要或政府租契 $15
(b)其他图则,而每份图则 $15
(c)注册摘要 $10
(d)附连于政府租契的一份或多于一份完成规定事项证明书,而每份政府租契 $10
(e)集体政府租契的纸页,而每纸页 $10
15 (由2002年第20号第5条废除)
16 提供一份颜色图则 $150
17 核证为真实副本 $150
(1996年第35号法律公告;1998年第29号第105条;2002年第20号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