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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安徽省安庆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物价局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机关。为了保障和监督物价部门有效实施价格行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水平,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特建立《安庆市物价局政务公开制度》(以下简称《政务公开制度》),将本局价格行政管理和执法中直接面向社会的政务活动予以公开。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是深入开展局机关“争先创优”活动,创建文明单位和加强政风建设,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三个代表”的思想,提高物价队伍整体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全局工作人员向全市人民发出的庄重承诺和自律宣言,通过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将价格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行政纪律、违示责任追究、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以强化全局物价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为此决定:
  一、加强领导、层层负责。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由局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机关各科、室、所、队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抓好实施工作,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并将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与机关“争先创优”活动、创建文明单位和加强政风建设结合起来,互相促进,全面发展。各县(市)物价局可参照市局《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政务公开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全局工作人员要从“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和讲大局的高度认识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形成全局上下人人自觉维护和遵守《政务公开制度》的良好风气;要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为契机,从不断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出发,努力学习,强化自身;要全面掌握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了解其它业务部门的行政职责和政务公开内容,以此不断提高物价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准、业务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同时,充分发挥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目的,内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营造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良好氛围。

  三、履行职责、严明纪律。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价格法法规;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物价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勤政务实,廉洁高效。对受理办理公文和价格执法中的违纪行为,按《安庆市物价局违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执行。

  四、认真督查、确保实施。局纪检、监察、办公室是政务公开的督办考核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局工作人员遵守《政务公开制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对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对不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部门和个人要进行批评教育,确保《政务公开制度》顺利实施。

  五、《政务公开制度》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布并正式付诸实施。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安庆市物价局政务公开内容
  为了保障和监督物价部门有效实施价格行政管理,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价水平,推进机关勤政廉政建设,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利益,现将本局价格行政管理及执法中直接面向社会的政务活动规范要求予以公开,接受行政对象和社会各界监督。其内容是:主要行政职责;主要行政依据;主要政务项目(包括办理程序、时限等);行政纪律;监督投诉部门等。
  行政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批准我局“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安庆市物价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市的价格调控、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行政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及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政策、措施和价格调控方案,依法规范市场价格行为;
二、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由省授权和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
三、组织、指导、实施全市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受理价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负责收费目录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依法治理乱收费;
五、监测市场价格水平,调查重要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成本,建立健全价格监测,信息网络;
六、负责本市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各类中介机构的价格评估、鉴证和认证工作;
七、承担本级政府或上级价格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依据
  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
四、《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五、《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
六、国家计委《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七、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八、国家计委《关于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九、国家计委《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十、国家计委《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十一、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十二  《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十三'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管理办法
十四、《安徽省主要农作物种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十五、《安徽省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十六、《安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十七、《安徽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十八、《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收费)调定价前进行成本预审、可行性论证暂行办法》
十九、《安庆市价格决策听证实施办法》
  政务项目
一、制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一)办理程序
  凡列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企业(单位)要求制定和调整价格(或收费)的程序是:
  1、按照价格分级管理权限,由企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由企业)向市场物价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制定或调整价格(或收费)的理由、财务报表、成本测算资料、质量等级标准、市场供求状况、拟定水平或拟调幅度等。
  2、市物价局根据企业(单位)申请,审核成本等有关资料,衔接有关价格水平,参照市场供求状况,依据相关价格政策、年度价格总水平预期调控目标等,拟定调价方案。
  3、自来水、垄断性燃料、公共交通、物业管理、有线电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须依据《安庆市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实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4、凡按规定须报本级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项目,由市物价局提出调价方案,再按权限规定报上级审批。
  5、市物价局按规定印发制定或调整文件,通知有关部门或企业(单位)。
  (二)办理时限
  市物价局收到书面申请后,不能办理的,一个工作周内答复;能办理的,一般在三个工作周内办结;专项检查,需要听证的和部门联合行文的,按其程序办理。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审批
  (一)办理程序
  1、由执收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向市场物价局提出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或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申请内容应包括:收费项目、制定依据或调整理由、收费资质证明、单位性质、经费来源及收支情况、收支测算方案等。
  2、市物价局对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审核,考虑社会和个人承受能力,按权限规定直接审批收费标准,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初步方案报上级审批或共同审批收费标准。凡涉及有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还须召开价格决策听证会民主决策。
  3、市物价局按规定印发收费标准制定或调整文件,通知有关部门或执收单位。
  (二)办理时限
  市物价局收到书面申请后,凡手续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三个工作周内办结审核或上报事宜。对审核后不予办理的,应在一个工作周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
  1、每年三月至七月,市年审办按规定的年审内容,对本级收费单位的收费执行、票据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
  2、年审前由市年审办统一下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计划通知书》,被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应对照《收费许可证》所列的项目、标准和收费范围等进行自查,填报年审登记表,同时按照市年审办规定的时限接受年审(书面送审或到达审查)。
  3、年审结束后,市年审办应向被审单位下达年审结论书。对年审不合格的单位,责成其限期纠正,凡构成价格违法案件的移交物价检查机构查处;对年审合格、执行政策好的突出单位给予表彰。
  4、被年审单位按规定缴纳年审管理费。
四、《收费许可证》申领审批
  1、收费单位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时,应向市物价局提交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有效文件及申领《收费许可证》书面报告。按要求据实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自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三个工作周内,凡手续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办结;对不予办理的,需在一个工作周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3、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五、经济适用房价格审批和商品房价格认证
  1、对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实行认证的普通商品住宅价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须按市物价局要求如实填报价格申报表,并提供房屋开发建设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2、市物价局依据现行房价管理政策,测算审核申报房价的有关资料,制定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普通商品住宅认证价格,并向社会公告。
  3、凡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在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三个工作周内办结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审批审查;普通商品住宅价格认证事宜原则上也应在三个工作周内办结。
六、物业管理收费审批
  1、物业管理企业应向市物价局提供申请审批物业管理收费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2、市物价局受理后,应会同物业管理部门审查物业小区管理等级达标情况,审核其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必要时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听证会)基础上,审批物业收费项目及标准,为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收费许可证》。
  3、凡申报手续资料齐全的,在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三个工作周内办结审批事宜;如召开听证会按其程序办理。
七、涉案物品估价
  按照《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安庆市价格事务所是本市依法指定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负责本市范围内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各类涉案物品的估价工作。
  (一)估价程序
  1、委托机关(司法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市价格事务所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按规定要求填写《估价委托书》。
  2、市价格事务所接到《估价委托书》后,应按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现场实物查验,如有异议,应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3、市价格事务所应依法进行估价,作出的估价结论应集体审议,并由价格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向委托机关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
  4、委托机关对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估价,也可以向估价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5、涉案物品当事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重新估价或复核申请。委托机关可以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估价,也可以向估价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二)估价时限
  市价格事务所应在接到《估价委托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受理重新估价或复核申请的,应在接到《重新估价委托书》或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重新估价鉴定结论书》或者《估价复核裁定结论书》(另有约定除外),并送交委托机关,《估价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同时送交原估价机关。
  (三)估价收费
  依据《安徽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字(1996)377号文件执行。
八、价格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价格执法部门在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及案件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审理程序是:
  (一)简易程序
  实施警告以及对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
  1、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制作检查登记表和当场处罚决定。
  3、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出具统一罚款票据;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方式。
  4、案卷及时归档;将当场收缴的罚款及时缴付指定银行。
  (二)一般程序
  实施适用简易以外的其他种类行政处罚,按一般程序办理。
  1、立案。按一般程序查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立案。并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2、调查。(1)执法人员必须两名以上,须持有效执法证件或检查通知书进行检查。(2)执法人员有权行使询问、查询、复制、核对等检查手段,对需采取责令暂停相关营业和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必须先经局领导批准后方可行使。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材料,应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不核对,签字或盖章的,应在证据材料中说明。(3)被查单位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拒绝按规定提供检查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调查取证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3、告知。根据案件调查取证的事实和证据,对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召开案审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当事人应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4、听证。对拟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收费许可证、对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对法人罚款1万元以上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市物价局按听证程序组织听证。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交听证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5、陈述申辩。(1)除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外,价格执法人员应充分听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应当采纳,价格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2)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的,价格执法人员应作好笔录并交当事人核对后签名或盖章。
  6、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根据陈述、申辩情况或听证结果,由价格执法人员对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等合法性、全面性、适当性进行复核,并据此拟定处理意见,提交案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必须制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市物价局长签发后,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救济的途径和时间。
  7、办案时限
  价格检查案件立案后,一般案件二个工作周内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专项检查按其部署要求办理;特殊案件,经分管领导同意,视情延长期限。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查单位或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庆市政府或省物价局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符合规定结案条件的案件,应在十五日内报请局领导批准结案。
  行政纪律
  对上述公示实行违示责任追究制。物价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安庆市物价局《违示责任追究处理办法》执行。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擅自超越定价权限,范围制定或调整价格的;
  (二)违法委托价格行政执法或委托不适当的;
  (三)未按法定程序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造成后果的;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后果的;
  (五)实施行政处理、处罚、强制措施不当造成后果的;
  (六)妨碍价格行政妨法监督工作的;
  (七)违反规定造成涉案物品估价失实或给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机密造成后果的;
  (九)故意拖延办事时间造成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行政行为。
  监督投诉部门:市物价局办公室  电话:5512903
 
 二000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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