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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在用“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产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06 生效日期: 2004-02-06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集团:
  为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配合有关部门整顿纠正在用“大吨小标”车辆产品,恢复有关设计参数,我委决定对各有关企业生产销售的载货类车辆产品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及要求
  清理范围为GB/T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的N类车辆及相关底盘、O类车辆中的半挂车产品。
  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要对本企业于1999年1月1日后出厂销售的载货类汽车产品(包括原国家机械局《目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已撤销的产品)进行一次排查,凡是属于“大吨小标”车辆都必须如实上报,将“大吨小标”车辆的产品型号及名称、整备质量、原标定载质量、更正后载质量及出厂日期等参数按要求填报(载货类汽车参数调整对照表见附件),以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进行变更登记,以恢复车辆的本来面目。按期如实上报“大吨小标”问题的企业,不再追究其责任;逾期未报或瞒报的企业,若发现有“大吨小标”违规情况的,将按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有关法律经济责任由企业自负。

  二、时间要求
  各有关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2月29日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将上报材料上传,同时将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下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政策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邮政编码:100824)。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及时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并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按时上报有关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四年二月六日

附:载货类汽车参数调整对照表
企业名称(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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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车辆名称及型号│整备质量│  原标定  │  更正后  │出厂日期│备注┃
┃  │       │ (kg)   │ 载质量(kg)   │载质量(k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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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填表日期: 200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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