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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在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2 生效日期: 2003-04-02
发布部门: 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检[2003]108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处),东风场区、甘肃矿区、甘肃厂区物价局(处),省直有关部门:
  自《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甘肃省定价目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范围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行为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但是,也有个别市、县政府及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制定价格和收费,引发了乱加价、乱收费行为。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逐步健全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价格行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在全国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现就全省开展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越权定价行为专项治理的认识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把治理纠正越权定价行为作为贯彻落实《价格法》,实现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学习《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对政府定价行为的有关规定,树立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制定价格和收费的定价工作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转变已经不适应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和工作习惯,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高度认识越权定价行为的危害性和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紧迫性,立即采取措施坚决杜绝和纠正各种越权定价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纠正越权定价行为作为内强管理、外树形象的具体措施,提高价格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积极建立、健全定调价监督制约机制,从制度上防止越权定价行为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和步骤
  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是:1998年5月1日《价格法》实施以来,省以下各级政府及省、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超越规定权限出台的价格和收费(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文件。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4月15日--5月15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照管理权限清理本部门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附表一)。市、县政府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文件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自查结束后,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各有关单位的自查情况,填写“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二),并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包括越权出台价格和收费的项目、执行范围、匡算年收费总额、提价总额等),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各市、州、地的报表和报告于6月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
  5月16日--6月30日为重点复查阶段。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各县、各有关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填写“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附表三),于7月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复查组由物价检查所、有关业务处(科)室、纪检监察等方面人员共同组成,选派原则性强、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有关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复查工作要坚持严格的认定程序。对于自查上报和复查中发现的超越规定权限出台价格和收费管理文件,首先要经过复查组集体讨论,形成初步认定意见;其次要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交换意见,提出认定的依据与事实;第三要将初步认定意见及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资料提交业务处(科)室,由业务处(科)室提出认定意见;最后将各方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局(处)办公会议讨论,形成最终结论。
  7月1日--7月31日为整改阶段。对确认的价格主管部门越权定价文件,由制定文件的价格主管部门以清理文件的形式,发文宣布停止执行。涉及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向同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建议。拒不纠正的,要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纠正的建议。对问题严重、纠正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责令纠正。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省、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本级各有关部门纠正越权定价行为的情况进行跟踪,保证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
  在专项治理过程中,省物价局将派出复查组,对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省级有关部门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复查。

  三、政策依据
  这次专项治理的政策依据是:
  (一)《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
  (二)《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2001年11号令)、《甘肃省定价目录》(省物价局甘价法调(2002)310号文件);
  (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规定,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省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几点要求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协调各职能处室(科)在专项治理中的分工协作,保证工作高层次、高效率进行。
  (二)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整改工作及时将合法、有效的文件向社会公布,保证相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连续性。公布的具体方式另行制定。
  (三)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市、州、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政府定价工作的建议,并在8月5日前上报省物价局。

附件:一、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越权定价行为自查情况汇总表(略)
  三、越权定价行为复查情况汇总表(略)
  四、《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略)
  五、《甘肃省定价目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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