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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2 生效日期: 2000-09-02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九月二日
  

安徽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测绘行业行政管理职能,交由省国土资源厅承担。
  2、将组织制订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由省统计局和财政厅承担。
  3、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由省水利厅承担。
  4、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5、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由省水利厅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轻工总会承担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装修的指导职能。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三)转变的职能
  1、统计事项,委托有关事业单位承担。
  2、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交给各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4、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由有关行业协会承担,省建设厅负责监督和管理。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6.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7、出租车由各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行业管理部门。

  二、主要职责
  经过以上职能调整,省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和风景名胜事业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编制全省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号并发布;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全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投资估算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上述凡由省级组织制定的标准、定额、指标、参数等,均经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会签后发布。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投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管理全省建筑活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和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指导监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全省建设系统的生产安全;拟定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省城市、村镇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村镇建设的综合开发和村镇建设的社会化服务工作;管理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环境卫生和雕塑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六)负责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住宅和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
  (六)负责制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八)制定全省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指导与管理重大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九)制定全省建设行业人才培养规划;指导全省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
  (十一)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
  (十二)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的有关工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建设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和对外联络、新闻宣传、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机关文书档案、行政财务和信访工作;负责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保卫、保密工作。
  (二)综合计划处
  编制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技改计划和物资计划.并按规定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审批与申报工作;管理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管理和指导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及财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
  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方针政策和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组织研究重大的综合性政策问题,起草重要文稿;拟定地方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报批;指导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四)勘察设计与标准定额处(抗震人防办公室)
  拟定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组织全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推广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拟定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拟定厅管各行业工程标准、经济定额和产品标准;指导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五)建筑管理处(建筑安全办公室)
  研究拟定全省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建筑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装饰装修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本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六)城乡规划处
  研究拟定全省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城镇体系、村镇体系规划;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负责省政府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城市雕塑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按有关规定,组织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七)城市建设处(风景名胜区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指导全省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管理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指导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省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综合开发、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城建监察工作;组织制定城建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负责对城建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八)村镇建设处
  研究拟定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全省村镇建设的发展规划;负责全省城市化战略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村镇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九)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负责全省住宅与房地产业行业管理;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定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中长期规划和科技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规章;拟定住宅建设、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评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和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住房供应政策的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组织房地产估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拟定本省房改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方案;指导全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房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房改基金的政策指导并监督使用。
  (十一)科技教育处
  指导全省建设科技、教育和培训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全省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技术政策和科技体制改革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行业重点科技发展项目计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参与编制技术引进规划、计划和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创新工作;管理行业科技成果,指导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建设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经费的管理;指导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系统教育培训规划。
  (十二)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劳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建设行业工程劳保费标准和职业技术标准、规范;指导行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统一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劳动工资工作;归口管理与外国政府、民间和国际组织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出国(境)团组和有关合作项目的报批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建设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副总工程师2名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6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9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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