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职特字第093000374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劳委员会职业训练局职特字第0930003744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4点
一、目的:为提升视觉障碍按摩业者经营绩效,故聘请专家成立辅导团提供协助,以加强其市场竞争能力及经营效率,进而进驻形象商圈及观光旅宿景点,成为国民旅游卡的特约商店。
二、主办单位:行政院劳工委员会职业训局(以下简称本局)
三、协办单位: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交通部观光局、经济部商业司、内政部社会司、内政部营建署、直辖市、县(市)政府
四、辅导对象:
(一)已设立或拟设立之示范按摩中心。
(二)于形象商圈及观光旅宿景点之已设立或拟设立之按摩中心、院、站。
五、任务分工:
(一)本局
1.办理遴聘按摩经营辅导团委员相关事宜。
2.办理申请辅导案件复审事宜。
3.办理复审小组实地会勘审查事宜。
4.办理年度执行成果汇整及评估、检讨事宜。
5.访查受辅导单位。
6.办理经费补助事宜。
(二)直辖市暨各县(市)政府
1.受理拟接受辅导单位之申请。
2.办理申请辅导案件初审事宜。
3.将初审意见送本局复审。
4.督导、访查受辅导业者执行营运计划。
5.拨付受辅导业者相关经费事宜。
6.其它相关事宜。
(三)辅导团
1.提供专业创业咨询服务及相关创业信息。
2.参加本局创业辅导相关会议、活动与研习等。
3.撰拟辅导服务纪录及营运建议书。
4.其它相关事宜。
(四)接受辅导之视觉障碍按摩业者(以下简称受辅导单位)
1.试拟营运计划书。
2.依辅导团建议规划重拟或调整原拟之营运计划书。
3.执行营运计划书。
4.依营运计划书提报经费补助事宜。
5.依本局管考需求提报执行进度或成果报告。
6.接受本局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之访视、评鉴及督导事宜。
7.补助经费核销事宜。
8.其它相关事宜。
(五)协办单位(行政院农业委员会、交通部观光局、经济部商业司、内政部社会司、内政部营建署)
1.提供相关数据。
2.协助联系事宜。
3.应本局邀请参与相关会议。
4.依本局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建议,参与辅导团工作。
5.其它主办单位需求事项。
六、辅导团委员:由本局聘请熟稔经营管理、创业理财、行销公关、成本分析或视障按摩等专长,并具有前列专长之一相关实务经验三年以上之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金融机构人员、民间团体成员等担任。
七、辅导内容
(一)协助按摩院(站)设立地点评估及空间规划,使来店客人享受安全、舒适、便利之服务。
(二)协助建立客户服务制度,以提升服务品质,进而提高回客率。
(三)协助建立经营管理、行销制度,以提升经营绩效、扩大客户来源。
(四)协助人事管理制度建立。
(五)协助按摩院(站)配合国民旅游卡之各项规定,进驻形象商圈及观光旅宿景点。
八、申请审查程序:
(一)申请程序:由本局函请直辖市、县(市)政府征求辖区内有意愿接受辅导之业者提出申请,经初审通过后,再送本局复审。
(二)申请应备文件:
1.申请表(附件一)。
2.年度营运计划书(范例如附件二)。
3.前一年度会计纪录(尚未设立按摩据点者免附)(范例如附件三)。
4.曾办理按摩相关活动或计划之绩效。
5.合法设立之文件证明影本。
(三)审核作业:
1.初审:由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办理初审事宜,并将初审合格案件函送本局复审。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如有必要,得成立审查小组办理初审。
2.复审:由本局组成审查小组进行复审事宜,并得邀请直辖市政府劳工局、县(市)政府说明,必要时由辅导团委员、县市政府代表及本局人员至拟接受辅导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如有辅导必要者,列入辅导对象。
3.复审不符本计划之规定而不予辅导者,应叙明理由,并通知初审单位转知申请单位。
九、辅导进行方式:
(一)本局由辅导团中择定一至三人为各该受辅导单位之辅导委员,并指定其中一人为召集委员,由其订定各该案件之辅导期间。
(二)原则上由召集委员与受辅导个案进行一对一之咨询服务,必要时召集委员得咨询其它辅导委员之意见,或请本局召开该受辅导单位之辅导团会议。
(三)每一受辅导单位实地咨询辅导次数以一至三次为原则,召集委员于每次咨询辅导后,填写辅导纪录(附件四)送交本局。召集委员应主动掌握咨询辅导进度、时数,协助受辅导单位于辅导期间内完成咨询辅导服务。对于未于规划之辅导期间内完成辅导或改善工作者,应由辅导委员于辅导团相关纪录或文件中说明。
(四)召集委员应于咨询辅导完成后一个月内撰写营运建议书(附件五)送交受辅导单位及本局。
(五)召集委员进行实地咨询辅导服务时,针对咨询互动讨论时所衍生之相关独立性主题,可以书面咨询辅导方式,针对单一问题给予答复,并将书面咨询辅导服务答复并入营运建议书。
(六)受辅导个案依辅导纪录及营运建议书进行作业,如需经费补助者,召集委员应于辅导纪录或营运建议书中叙明,由受辅导个案依辅导纪录或营运建议书检具经费申请函送直辖市或县(市)政府核转本局核定后,掣据送直辖市或县(市)政府转本局依规定办理拨款事宜,受辅导个案并应依本局规定办理经费核销。
(七)凡经辅导团服务结案者,如需后续辅导,再依个案协请该案辅导团办理后续服务。
十、补助标准:
(一)辅导团所执行之辅导服务、到场咨询及撰写报告等费用,皆由本局依规定支给。
(二)受辅导单位如经辅导委员同意需补助相关费用者,其补助标准参照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补助示范按摩中心(院)要点(附件六)办理,另受辅导单位应分摊一定比例经费。至未符该要点之经费支出,除经本局项目核准者,由受辅导个案自行筹措经费支付。
十一、经费处理方式:
(一)受辅导单位请领相关经费补助及核销作业,均应由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进行审核,审核符合后,再将相关文件函送本局办理。
(二)受辅导单位办理采购时,应确实依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三)受辅导单位应按原核定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及预定进度确实执行,其经费不得移作它用,如有特殊情况,原核定计划不能配合实际需要,必须变更原计划项目、执行期间及进度时,应详述理由向直辖市、县(市)政府核转本局核备。
(四)设施设备费用与人事费、行政费用间不得相互流用。
(五)年度终了后,补助经费未经使用者应即停止使用,并即将经费缴回本局。但已发生而尚未清偿之债务或契约责任部分,于年度终了前十五日办理经费保留事宜,经本局核准保留者得继续执行。
(六)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经费核销,俟报经审计部同意后,依就地审计之方式办理。
(七)受辅导单位所支付之经费,如有不合规定之支出,或所购财物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经本局审核结果予以剔除时,受辅导单位得于文到十五日内提出具体理由申复,未依限申复或申复未获同意者,应即将该项剔除经费缴回本局。
(八)会计作业未尽事宜依相关法令办理。
十二、有关本局办理访查受辅导单位、年度执行成果汇报及评估、检讨等事项,得采委托方式办理。
十三、经费来源:由各年度视觉障碍者就业基金预算项下支应。
十四、本计划奉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