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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水利规划试验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0 生效日期: 2004-03-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人字第093035362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经济部经人字第093035362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6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水利规划试验所组织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所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所所长综理所务,副所长襄理所务,并设下列各课室:

一、灌排规划课。

二、河川规划课。

三、水资源规划课。

四、水工试验课。

五、大地工程试验课。

六、秘书室。

七、人事室。

八、会计室。

九、政风室。

第4条 灌排规划课职掌如下:

一、中央管排水及地方重大区域排水改善规划事项。

二、区域排水改善技术研究发展计画事项。

三、区域排水洪峰水位观测分析事项。

四、全国区域排水普查事项。

五、灌溉试验及相关器材检定测试事项。

六、省水灌溉推广及节流设备研究事项。

七、全国重大灌溉计画之调查规划设计事项。

八、灌溉排水议题研究事项。

九、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5条 河川规划课职掌如下:

一、河川治理规划、治理基本计画及水道治理计画线、堤防预定线之订定。

二、全国河川防灾计画之测量、规划、研究及防灾对策之研拟。

三、全国河川水系洪水量分析及技术研究。

四、河川生态多样性及河川环境保全之专业调查、规划及研究。

五、河川泥沙运动及河川演变之研究。

六、海岸变迁调查分析研究与海岸防护、保全之规划、设计及研究。

七、河川综合治理、防灾与海岸防护保全规划、专业技术研究及改进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6条 水资源规划课职掌如下:

一、全国水资源调查及规划事项。

二、全国各河川、水路及水文系统分析事项。

三、水资源开发计画之调查、规划及研究工作。

四、水资源规划技术之策划、研究及改进事项。

五、水资源统筹调配规划及研究工作。

六、各标的用水基本资料统计工作。

七、水库集水区保育治理规划及研究工作。

八、旱灾防救方案之规划及研究工作。

九、水源水质检验分析研究工作。

十、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7条 水工试验课职掌如下:

一、水工结构物之物理与数学模型之试验及研究事项。

二、水文、水理仪器检定试验事项。

三、中长期河道治理、水库防淤、水工构造物保护工法之试验及研究事项。

四、水利、环保生态功能水工构造物功能调查及技术开发研究事项。

五、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8条 大地工程试验课职掌如下:

一、工程地质钻探、调查与岩石及土壤力学试验事项。二、工程材料调查及试验事项。

三、地下水资源调查及试验事项。

四、水利工程构造物破坏性及非破坏性检测技术之研究事项。

五、大地工程技术之研究及改进事项。

六、集水区治理工程之调查及规划设计事项。

七、水库及堰坝淤积物调查及试验事项。

八、其它临时交办事项。

第9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公文收发、缮校、稽催及档案管理事项。

二、出纳管理、有价证券保管及规费收缴事项。

三、办公处所及宿舍维修、环境整洁维护及公务车辆管理事项。

四、驾驶、技工、工友之管理及劳务外包业务事项。

五、财物采购及管理事项。

六、办公场所布置及管理事项。

七、公共关系协调联络及所务会议召开作业及会议纪录事项。

八、综合业务管制考核、文书作业检核、研究发展及为民服务事项。

九、信息相关业务之建置、维护及发展等事项。

十、不属于其它各课、室业务及临时交办事项。

第10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事项。

二、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

三、职员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免)事项。

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

五、分层负责之汇办事项。

六、动员及缓召案件之拟办及陈报事项。

七、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职员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

九、职员差勤之管理事项。

十、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

十一、职员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

十二、职员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事项。

十三、职员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

十四、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及保管事项。

十五、其它人事管理相关事项。

第11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本所预(概)算之筹编、报核及分配事项。

二、预算执行之控制、审核及财务之稽核。

三、采购案件之监办。

四、经费流用与岁入、岁出保留案件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五、办理年度决算。

六、会计簿籍之登记与会计凭证之编制、保管暨各项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公告事项。七、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其它财物之查核事项。

八、推动公务统计及制订水利业务统计制度。

九、办理职务上应用统计分析及专(个)案统计调查之举办。

十、统计资料之管理、提供、发布及统计书刊之编印。

十一、办理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二、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12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定。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建议事项。

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3条 秘书承所长、副所长之命,负责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阅及其它交办事项。

课长、室主任承所长、副所长之命,督导所属,并综理各该课室业务。

正工程司、研究员、副研究员、副工程司、助理工程司、助理研究员、工程员、课员、办事员、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之公务。

第14条 本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5条 本所所务会议,定期召开,由所长主持,副所长、各课室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6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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