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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7 生效日期: 2000-08-27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8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63号),设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省人事厅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2、省卫生厅承担的公费医疗管理职能。
  3、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职能。
  4、省民政厅承担的农村社会保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原省劳动厅承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业安全监察、非煤矿山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原省劳动厅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交由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
  3、原省劳动厅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职能,交由省卫生厅承担。
  4、原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职能,交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三)增加的职能
  承担国务院下放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10个部门和单位(铁道、交通、邮电、煤炭、银行、民航、有色金属、石油勘探、建筑工程、电力,以下称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职能。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进行审批,改为依据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省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这些企业的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适用于各类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职业分类、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能标准的拟定和职业技能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5、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拟定工作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经过上述职能调整,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律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规、规章,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劳动保障法规体系和执法体系,代表国家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皖就业和介绍我方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四)贯彻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办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全省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措施办法;开展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配套措施;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综合管理全省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受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和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参与省内跨地区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省级劳动模范工作。
  (七)研究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制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拟定并适时调整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等配套文件。
  (十二)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组织管理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处室的工作关系;制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汇集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险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
  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承办厅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处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案件;负责依法行政的执法监督、普法工作及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宣传、咨询工作。
  (三)劳动保障监察处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参与查处重大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法规的案件;负责省属在肥企业的年审工作。
  (四)综合计划与基金监督处
  组织编制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顶、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国际援助、贷款的有关事项;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拟定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重大违纪案件;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对其承办的补充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五)劳动工资与仲裁处(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研究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组织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众性突发事件;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省级劳动模范评定工作;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六)就业处
  研究拟定促进全省城乡就业规划和基本政策,制定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制定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和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省级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和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对全省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皖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管理及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
  (七)培训处
  拟定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工作;研究拟定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职业技能鉴定办法,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研究拟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职业技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政策;拟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职业培训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八)养老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养老保险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个人帐户确定和基金征缴、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拟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征缴、管理、调剂给付办法;研究拟定中央在皖10个行业所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研究拟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研究拟定有关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承办国家规定由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和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九)失业保险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失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失业保险省级调剂金征缴、管理、调剂给付办法;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疾病、生育和死亡的有关待遇政策;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医疗保险处(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全省医改的具体规划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定和年审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认定及其伤残等级鉴定工作;组织拟定职工因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研究拟定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拟定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则;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格查。
  (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挂靠的社团组织。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机关行政编制5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离退休工作处编制单列4名,其中处级领导职数1名。
  机关后勤行政管理服务人员编制单列9名。
  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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