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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租赁业使用发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0 生效日期: 1999-05-10
发布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津地税征[1999]25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日,市交通局为加强我市汽车租赁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租承双方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有序发展,印发了《天津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汽车租赁业使用的票据,保证税收及时征缴,经市局研究决定: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结算汽车租赁费,其他票据不得作为结算汽车租赁费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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