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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21 生效日期: 2004-01-21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我委制定了《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监审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对从事成本监审工作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2003年12月31日之前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现职工作人员,在取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
  三、持有成本监审临时资格证的人员须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第一次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连续两次不能通过考试者,收回其临时资格证,且在未获得成本监审资格证前,不得继续从事成本监审工作。
  四、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在2004年2月15前将本级具备成本监审临时资格的人员名单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于2004年3月10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报送格式见附件二。
  五、我委将于2004年3月底前对具备成本监审临时资格的人员颁发临时资格证。
  六、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邀请参加成本监审工作的专家,不需要资格认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成本监审机构管理,规范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根据《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及《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人员是指承担价格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的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成本监审人员从事成本监审工作必须持有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四条   成本监审人员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五条   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分级组织。省级成本调查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负责组织,市县级成本调查机构人员资格考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参加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颁发成本监审资格证。参加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后,统一颁发成本监审资格证。

    第七条   成本监审资格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编号。不再从事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应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回其资格证并予以注销,同时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成本监审资格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00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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