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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部水利署中区水资源局办事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0 生效日期: 2004-03-1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经人字第093035369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十日经济部经人字第0930353691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9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细则依经济部水利署各区水资源局组织通则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局局务之处理,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细则办理之。

第3条 本局局长综理局务,副局长襄理局务,并设下列各课室、管理中心:

一、水文课。

二、计画课。

三、工务课。

四、品管课。

五、资产课。

六、经管课。

七、养护课。

八、鲤鱼潭水库管理中心。

九、石冈坝管理中心。

十、集集拦河堰管理中心。

十一、秘书室。

十二、人事室。

十三、会计室。

十四、政风室。

第4条 水文课职掌如下:

一、中部地区水文观测与研究计画之策划及执行事项。

二、中部地区水文资料之研究、分析及处理事项。

三、信息作业计画之策划及推动事项。

四、信息系统之建置、安全管理、技术支持与设备之管理与维护事项。

五、地理信息系统之规划、开发、建置及维护管理事项。

第5条 计画课职掌如下:

一、中长程与年度施政计画之研订、修正及列管事项。

二、研究与出国计画之研订及列管、年报之编撰事项。

三、中部地区水资源调查规划之计画研订及执行事项。

四、年度工程计画、执行工作计画之研订及列管事项。

五、工程调查、勘测作业计画之研订、执行及资料分析整理事项。

六、工程调查勘测队、作业队之成立及撤销事项。

七、工程基本(细部)设计原则与技术规范之研订、委托设计事项。

八、工程设计图表、报告与预算书之研订、审查、编制及列管事项。

九、工程施工中设计变更、灾害勘查与修护之会办、报告之编撰事项。

十、工程竣工报告(设计部分)之编撰、蓄水前安全复核作业计画、初始蓄水计画之研订及执行事项。

十一、水库(坝、堰)结构物检查与维护手册、营运及操作准则之研订事项。

十二、专家学者顾问之延聘、工程技术研讨、进修及训练之筹画事项。

十三、政府出版品、工程技术图书资料之汇编及管理事项。

第6条 工务课职掌如下:

一、工程及工程财物开、招标事项。

二、工程契约书及同意书之研订及审核事项。

三、开(竣)工报告、工程进度、决算书之编撰、汇整及处理事项。

四、工程营造保险之会办事项。

五、工程设计变更之会勘与相关图说、规范之管理事项。

六、工程环境保护计画、环境监测调查审查、监督等事项之查核。

七、工程劳工安全卫生管理督导、职业灾害防范等事项之查核。

八、工程招标及履约争议案件之处理事项。

九、工程验收及相关书表之处理事项。

十、工务行政查核、工程规范会审事项。

十一、工程评鉴及抽验、厂商评鉴工作事项。

第7条 品管课职掌如下:

一、年度工程计画与施工品质标准计画之研订及修订事项。

二、工程监造计画、施工品质控制作业程序、施工预定进度表之研订与陈报事项。

三、承包商施工计画、品质计画书、品管人员、工地主任及劳安人员之审核。

四、施工设备检查、规格控制、监工日报及用料报告等施工品质业务之处理事项。

五、施工所(队)之成立、撤销及其人员调派事项。

六、工程营造保险审查及陈报事项。

七、工程材料之检验、品管,相关设备之维护操作,品管资料及成果之分析、统计评估事项。

八、工程施工品质检验制度之研订与修改及检验技术之研究改进事项。

九、工程材料之管理、抽验、盘点、转拨及报销事项。

十、工程估验请款之审核及签拨事项。

十一、工程设计变更之勘查、预算编制及审核修正变更设计事项。

十二、工程施工展延工期之处理事项。

十三、监督工地施工环境维护计画之执行事项。

十四、监督工地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之执行事项。

十五、工程施工中用地问题协调处理事项。

十六、监督工地施工环境保护措施与劳工安全卫生计画执行及工程灾害会勘、补偿事项。

十七、工程竣工报告之汇编事项。

十八、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汛期工程抢修事项。

十九、工程施工资料及工务行政表报之编报事项。

二十、工程相关技术研讨会及员工在职训练事项。

第8条 资产课职掌如下:

一、工程用地征收价购作业事项。

二、公地拨用事项。

三、安置计画执行事项。

四、借、弃土区土地租用事项。

五、辖区土地之清查管理与所有权状及相关资料保管、汇整事项。

六、报废水利用地、浮覆地之处理事项。

七、观光票务作业事项。

八、长期借款偿还及运用事项。

九、非营业基金管理事项。

第9条 经管课职掌如下:

一、辖区内水权登记申请及管理业务之执行事项。

二、辖区内水权之水源水量调查分析事项。

三、灌溉用水申请、协议、调配及调查事项。

四、用水申请案件及计画之处理、调配计画之研订及执行事项。

五、紧急或临时供水案件之处理事项。

六、水库(坝、堰)营运契约之研订事项。

七、管理中心经营绩效考核业务报表之填报事项。

八、水资源作业基金调度事项。

九、既有水库(坝、堰)运用方案之分析及检讨事项。

十、水库(坝、堰)经营效益及给水发展研究事项。

第10条 养护课职掌如下:

一、水库(坝、堰)设施之维护计画之研订及审核事项。

二、水库(坝、堰)设施之安全评估与检查计画之研订及推动事项。

三、水库(坝、堰)安全维护与战备检查计画之研订及推动事项。

四、辖区内集水区水土保持与保育计画之研订及督导事项。

五、集水区营运与管理计画之研订及水资源保育业务之会办事项。

六、集水区环境影响计画之审核及督导事项。

七、集水区环境评估作业处理及其资料之建置事项。

八、水污染案件、环保及公害案件会勘处理及汇报事项。

九、水力发电计画之研订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事项。

十、集水区经营管理与水土保持及保育等研究发展事项。

第11条 水库(坝、堰)管理中心职掌如下:

一、水库(坝、堰)蓄水利用、运转及信息系统管理事项。

二、水库(坝、堰)防洪运转之操作、执行及成果分析编报事项。

三、警报系统之研订与维护、执行,紧急状况之处理事项。

四、水库(坝、堰)设施之检查维护、更新改善、漂流木及浚渫之执行等事项。

五、各项结构物之计测、观测或检查维护事项。

六、水库(坝、堰)区安全管理及环境维护执行事项。

七、水质检验及污染管制事项。

八、水库(坝、堰)淤积之测量、调查及排除事项。

九、观光业务之推动及执行事项。

十、工地劳工安全卫生管理措施之执行事项。

十一、其它关于集水区经营与维护维修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之执行等事项。

第12条 秘书室职掌如下:

一、庶务及出纳事项。

二、事务性与各项消耗性物品之采购、管理及维修事项。

三、水、电及电话费用核销事项。

四、工友与技工之雇用、派遣、考核及管理事项。

五、办公处所之管理事项。

六、年度行政施政计画与业务计画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

七、各项行政业务之研究发展事项。

八、行政业务督考及管制事项。

九、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及缮校处理之督导事项。

十、业务通报之编发事项。

十一、机要文件之处理事项。

十二、局务会报之召开及记录事项。

十三、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事项。

十四、主官交接业务之综合汇整及陈报事项。

十五、政令宣导及政绩报导事项。

十六、综合性行政业务资料与史料之搜集、整理及运用事项。

十七、新闻处理及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

十八、推行为民服务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

十九、行政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

二十、其它不属于各课、室事项。

第13条 人事室职掌如下:

一、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拟议事项。

二、职务设置、归系及异动管理事项。

三、职员派免迁调、铨叙及请任(免)事项。

四、考试分发之核签拟办事项。

五、分层负责之汇办事项。

六、动员及缓召案件之拟办及陈报事项。

七、人才储备及人力规划之拟办事项。

八、职员考核奖惩及考绩事项。

九、职员差勤之管理事项。

十、职员训练、进修及出国事项。

十一、员工文康活动之办理事项。

十二、职员待遇、福利及各项补助事项。

十三、职员退休、资遣、保险及抚恤事项。

十四、人事资料之搜集、登记及保管事项。

十五、其它有关人事管理事项。

第14条 会计室职掌如下:

一、非营业基金及本局预(概)算之筹编、报核及分配事项。

二、预算执行之控制、审核及财务之稽核。

三、采购案件之监办。

四、经费流用与岁入、岁出保留案件之汇编及报核事项。

五、会计簿籍之登记、会计凭证之编制、保管与各项会计报告之编制及公告事项。

六、办理年度决算。

七、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其它财物之查核事项。

八、推动公务统计及制定水利业务统计制度。

九、办理职务上应用统计分析及专(个)案统计调查之举办。

十、统计资料之管理、提供、发布及统计书刊之编印。

十一、办理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

十二、其它有关岁计、会计及统计业务事项。

第15条 政风室职掌如下:

一、政风法令之拟订事项。

二、政风法令之宣导事项。

三、员工贪渎不法之预防、发掘及处理检举事项。

四、政风兴革建议事项。

五、政风考核奖惩事项六、公务机密维护事项。

七、其它有关政风事项。

第16条 主任工程司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统筹督导本局水资源及水利建设工程,并审核各工程单位业务陈判(核)文稿及施工计画、报告。

秘书承局长、副局长之命,负责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阅及其它交办事项。

课长、室(管理中心)主任承局长、副局长之命,督导所属,并综理各该课室业务。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专员、工程员、课员、办事员、书记,各承其上级长官之命,处理其主办之公务。

第17条 本局处理公务,实施分层负责制度,逐级授权决定;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

第18条 本局局务会议,定期召开,由局长主持,副局长、主任工程司、秘书、各课室(管理中心)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其余由局长指定,并得通知有关人员列席。

第19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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