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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单事后审核作业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3 生效日期: 2003-03-13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总政征字第0920600947号

(目的)一、各关税局为办理进出口报单放行后之审核作业,以发挥事后审核功能,完备报单处理程序,特订定本作业规定。

(定义)二、本作业规定所称事后审核,系指货物放行后对C1、C2、C3进出口报单或辅以计算机画面之审核作业;所称审核单位,为各关税局实际办理进出口报单事后审核之作业单位。

(原则)三、进出口报单放行后之审核,C1报单经计算机抽中应补单者以全数审核为原则;C2、C3报单以全数审核为原则。惟各关税局得视应审条件、货品性质及审核单位人力配置情况,订定抽核作业规定。

(范围)四、进口报单之审核作业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书面报单内容」与「计算机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审核货名、牌名、规格、生产国别、税则号别、单价、数量、完税价格、提单号码、缴纳税额等是否一致,并注意关员修改书面报单内容时,有无同时更正计算机文件资料。

(二)应检附之文件是否齐全:

如发票、装箱单、货价申报书(有应加、减费用或买卖双方具有特殊关系者)及其它必备文件等是否齐全。

(三)商品分类是否正确:

1税则号别归列是否正确。

2有否规避签审规定或构成逃漏税费。

(四)货物完税价格之申报是否正确:

1应加计或扣减项目有无遗漏或不当。

2申报价格是否符合交易价格之要件。

3有无缴验不实或伪、变造发票。

4货物价格计算有无错误。

5申报价格是否显属异常,或有无高价低报、低价高报等情事。

6有无依「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审核作业规定」审核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五)进口通关作业程序是否完备:

1各个通关流程是否完备,有无漏盖关员职名章。

2应征规费事项,有无漏贴或漏销规费证。

(六)统计作业基本资料是否正确:

进口报单统计资料之审核,以税则号别、生产国别、统计用数量、数量、重量、完税价格、纳税办法、报单类别等为重点,审核有无正确申报。

五、出口报单之审核作业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报单内容」与「计算机申报资料」是否一致:

审核货名、产地、税则号别、买方国代码、离岸价格、缴纳费用等是否一致,并注意关员修改书面报单内容时,有无同时更正计算机文件资料。

(二)应检附之文件是否齐全:

如发票、装箱单及其它必备文件等是否齐全。

(三)商品分类是否正确:

1申报CCC号列是否恰当。

2有否规避签审规定或构成溢冲退税。

3有否仿冒商标、伪标产地或其它违章情事。

(四)货物价格之申报是否正确:

1货物价格计算有无错误。

2申报价格是否显属异常,或有无高价低报、低价高报等情事。

(五)出口通关作业程序是否完备:

1各个通关流程是否完备,有无漏盖关员职名章。

2应征规费事项,有无漏贴或漏销规费证。

(六)统计作业基本资料是否正确:

出口报单统计资料之审核,以税则号别、目的地国别、统计用数量、数量、重量、FOB金额、币别、统计方式、报单类别等为重点,审核有无正确申报。

(作业方式)六、应审核之进出口报单,由审核人员以有关程序调出报单画面,比对书面报单资料,以人工方式分别依第四点或第五点规定办理审核,审核无讹以有关程序于报单文件输入通过讯息,并于报单上加盖审核讫之章戳。

七、经审核未通过之进口C1报单:

(一)如不涉及增补税或缉案者,以有关程序将「错单或应补办事项通知」讯息或书面通知报关人限期补正后,依第六点作业方式办理;如涉及增补税或缉案者,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如系不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正确,而涉及税则变更或汇率修正时,以有关程序更文件后,改按人工处理,并依「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第四章罚则规定之适用量罚原则议处。

八、经审核未通过之出口C1报单:

(一)如不涉及冲退税或缉案者,以有关程序将「错单或应补办事项通知」讯息或书面通知报关人限期补正后,依第六点作业方式办理;如涉及冲退税或缉案者,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如系不依规定申报或申报不正确,而涉及税则变更或汇率修正时,以有关程序更文件后,改按人工处理,并依「货物通关自动化实施办法」第四章罚则规定之适用量罚原则议处。其属出口光盘虚报CCC号列案件,应移事后稽核单位办理事后稽核,并将情资通报总局查缉处。

(三)如系退关、注销者,由审核单位自行或送出口业务单位核办。

九、经审核未通过之进口C2、C3报单:

(一)如有待补正或待复核事项而未能通过之C2、C3报单,审核单位签具意见将相关报单、清表送原承办单位补正后,退由审核人员审核。

(二)如通关单位尚有税则未决、估价未决或候补减免税证明文件等未结原因之C2、C3进口报单,比照第七点之(一)办理。

一○、经审核未通过之出口C2、C3报单:

(一)如有待补正或待复核事项而未能通过之C2、C3报单,审核单位签具意见将相关报单、清表送原承办单位补正后,退由审核人员审核。

(二)如系退关、注销者,应送出口分估(放行)单位核办。

一一、审核人员应以有关程序定期打印「进出口报单审核追踪清表」,予以追踪处理。

一二、对于涉及输出入规定案件,审核单位应通知原进出口通关单位处理,并于处理后退回审核单位。

一三、审核放行后之报单对于税则税率申报错误,补征关税案件,不论有无成立缉案,均应清查同一进口人近半年已放行之进口报单,及通关线上尚未审结之报单,如有相同税则税率申报错误案件,应一并补征漏税额。但行之多年税则号别不适当或税则号别显然错误之案件,应依有关规定办理。

一四、经关税总局统计室复核有疑义函请各关税局复核后更正报单内容案件,除函复统计室更正统计文件外,审核单位应同时更改通关文件资料,以维护通关文件资料之正确性。更改后之税则号别涉及产地及输出入规定者,亦应依「海关配合进出口贸易管理作业规定」处理。

一五审核单位应设置专簿(工作簿)将不符或存疑案件依案号、报单号码、进出口人名称、货名、税则号别、补征税额、处理情形等逐一登录,以利后续之报单动态追踪。

(作业人员)一六、为落实事后审核作业,各关税局审核人员,以曾任验货或分估业务之学验丰富关员担任为原则,并以充足之人力为之。

(奖励制度)一七、各关税局对于审核绩效优异之审核关员,应适时依「海关关员查获走私漏税叙奖要点」之标准或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实施)一八、本作业规定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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