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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2 生效日期: 1999-09-02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标准司
发布文号: 环科发[19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0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第15号令《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环境工程设计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现将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申请、评审
  申请单位须填写《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现场考察申请表》(见附件2),同时提交附件材料。具体填写说明见附件3。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然后上报建设部。其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申请单位按隶属关系将申报材料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然后上报建设部;环保系统的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勘察设计主管部门初审,然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我局一般于每年上半年6月份、下半年10月份统一组织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资格申请、评审。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标准目前已经修改定稿,将由建设部统一汇总对外发布。

  二、乙级临时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转正
  申请乙级临时证书转正的单位应按照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于证书期限终止日期的前半年上报我局科技标准司。乙级临时证书转正申报材料的填报和上报途径与申请设计证书的要求相同。
  逾期不申请转正者,视为自劝放弃,我局过后将不再受理转正事宜。

  三、为加强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统一监督管理,今后只进行甲、乙级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资格评审工作,不开展丙级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的资格评审。

  四、甲、乙级环境工程设计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各地环境保护局不得重复颁发环境工程设计证书,不得以登记或其他名义收取费用。

  五、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资格评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请各省市环境保护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把关,认真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六、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科技标准司技术产业处联系。(电话或传真:010-66154038)

附: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
2、《现场考察申请表》
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申报材料填写说明

199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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