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12 生效日期: 2005-04-1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发[2005]28号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沪、深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会内各部门:
  为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工作,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工作,根据证券期货市场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闻发布,是指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发布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政策、措施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 新闻发布应有利于增强证券期货监管工作透明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证券期货市场健康运行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实行归口管理制度。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的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发布新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中国证监会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四)中国证监会法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五)证券期货市场的整体运行情况信息;
  (六)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布一般采用以下方式:
  (一)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二)召开情况通报会;
  (三)举行新闻发布会;
  (四)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上登载各类信息;
  (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媒体采访;
  (六)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发布;
  (七)其他发布方式。

  第七条 经授权,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员可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或中国证监会负责人、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名义对外发布新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本着高效、务实的原则认真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并以多种方式为新闻媒体提供便利工作条件。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凡以单位或职务名义接受记者采访以及向新闻单位提供稿件的,均须经新闻发布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