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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延长金昌至永昌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甘价费[2002]383号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长省道212线金永段公路收费期限的报告》(甘交财(2002)16号)收悉。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和《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国减负(2002)11号)精神,用好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根据对金永段收支还贷审计情况,现将省道212线金永段公路通行费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省道212线金永段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仍然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2000)45号)文执行。即半程:小车(含小轿车、吉普车和各种微型客货车)3元/车·次,大车2元/车·次,拖拉机1元/吨·次,摩托车1元/车·次。全程:小车(含小轿车、吉普车、微型客货车)5元/车·次,大车4元/车·次,拖拉机2元/吨·次,摩托车2元/车·次。
  月票标准按原甘肃省物价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道212线金川--永昌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5)156号)文执行。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起执行,收费期暂延长二年。期满前二个月由你厅重新申报。

  三、其他有关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延长收费期间,请你厅加强通行费资金管理,严格财务制度,督促收费管理所加强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五、接此通知后请收费管理所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按时参加年审,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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