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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出国经费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出国经费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访问、考察、举办展览、学习、培训和出席国际会议的经费管理,节约财政资金,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作如下规定。
一、各出国团组应遵循勤俭办外事的原则,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出国人员在国外的公杂费应按规定范围开支,不得用于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观光游览门票与交通费开支;不得用于个人照像用胶卷和冲洗照片的开支;不得为国内单位购买办公用品等;更不得私分公杂费。
二、出国人员完成公务后,不得在国外滞留,不得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增加中途停留时间,如发生此项开支,由出国人员自负。
三、由中央组团因公出国的,所需经费原则上是谁组团谁负担。对确需由我市支付费用的,应按有关标准执行,不得支付违反规定的额外收费。
四、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39号)精神,对出国人员的旅途机票,实行指定地点统一购买方式。由财政部门选定若干个定点的民航售票处,在此范围内,单位自主选购机票。民航售票部门在原票价基础上实行优惠,或在已公开优惠价的基础上再行优惠。具体的优惠比例和结算办法由财政部门同有关部门协商后另行制定。
五、事业单位因公出国经费仍执行现行的预算管理办法,即财政部门在确定各事业单位年初预算时,在业务费中予以核定。
六、行政单位因公出国经费预算,参照事业单位的现行办法管理,即财政部门在年初预算中视行政单位的财力可能进行核定,由各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年度预算执行中财政部门不再安排专项出国经费。
七、由财政资金安排出国经费的限定范围为市领导出国经费和经市领导批准的局级(含副局级)干部出国经费;其他人员的出国经费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解决。
八、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