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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减负办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2 生效日期: 2003-08-12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3]1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减负办、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2年以来,我市按照中央的部署,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专项治理,落实各项减负政策,基本实现了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但是,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依然存在。今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全面落实各项政策,强化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努力使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涉及农民负担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减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此,特提出2003年工作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是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和复杂性,继续落实党政主要领导负责制,调整和充实领导班子,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农民负担在农村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分工责任制,齐抓共管,加强工作指导,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做到认识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不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群体事件和恶性案件,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3)12号)要求,认真落实农业税收政策,加强和规范农业税及其附加的征收和管理,努力做好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一费制”工作,不断强化涉农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做好村内“一事一议”工作,防止以“一事一议”为名乱集资、乱摊派。停止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村民收取资金用于村内公益事业的政策。认真执行村级报刊订阅“限额制”,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全面检查各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切实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
  三、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予以公告施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严格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在2003年9月10日前报市减负办(或市农办)备案。市减负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在9月初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
  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市政府及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四、深入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继续把农业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民建房乱收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今年专项治理的重点,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一)对农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的专项治理。治理重点是农业供水、供电、农机管理和服务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一是农业供水要严格执行“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因大面积抗旱、排涝难以做到计量收费的,应按直接受益原则据实分摊。二是农村用电收费要抄表到户,计量收取,坚决纠正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行为。坚决落实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尚未实现城乡统一电价的地方要严格执行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农村到户电价标准。三是要减少农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农机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尊重农民意愿,合理确定标准,不准借服务之名强行收费,不准超标准收费。
  (二)对农民建房乱收费的专项治理。不准自立农民建房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全面清理对农民的建房收费,已经清理的地方要查找死角。今后农民自建住房,除依法发证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对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专项治理。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市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项目和收费标准,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提高收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收费卡制度,凡是出现乱收费行为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校长、有关部门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四)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的专项治理。除按规定收取有关农民证书工本费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为农民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对经营性服务收费应进行公示,没有纳入公示范围的,不得收取。
  五、全面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
  (一)进一步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和水平。凡是向农民收取的农业税收、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及服务价格,都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今年要对农业生产性收费、农民建房收费、农村中小学收费、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行重点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文件依据、项目名称、收取标准和对象范围等。各地区应对本行政区域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清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县、乡要及时公示调整后的相关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公示前对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进行严格审核,规范公示的各项内容。凡是将违规的税收、价格和收费项目及标准列入公示范围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按规定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农民有权拒绝缴纳。
  (二)严格执行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今年秋季开学起,我市在14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4个市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村地区小学和初中实行“一费制”,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或拒不执行。实行“一费制”的地区,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准要求学校为其代收其他费用。
  (三)认真落实村级报刊订阅“限额制”。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整顿面向农村的报刊发行秩序。严格执行村级报刊订阅800元限额标准,对报刊的订阅范围、订阅数量和订阅方式予以明确。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的报刊杂志进行清理,压缩报刊种类,内部刊物一律不得公开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向乡村基层组织、学校或向农民、学生摊派报刊征订任务。乡村基层组织、学校也不得替农民、学生代订报刊,不得代扣代缴订阅费用。严禁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转嫁给农民或学生。
  (四)严格执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精神。市减负办、市纠风办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措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
  六、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今年年底,市里将进行一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地要做好经常性、年中和年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改进检查方式,把明察与暗访结合起来,把检查与处理结合起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受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来信来访。对农民反映的有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受理,不得借故推诿。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应查清事实,严格处理。对属其他部门职责的问题,要及时转办。对上级部门责成查处的,要按时限要求报告结果并书面回复当事人。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能解决而长期不解决并造成严重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七、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市减负办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新形势,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制定农民负担监督考核办法,推动管理工作制度化和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和监督管理作用,监察(纠风)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财政、农村工作部门要积极指导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严格管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物价部门要强化农村价格管理,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法规的健全完善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农村小学收费管理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地区、有关部门应注意分析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措施。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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